本刊记者 赵剑飞 王欢发自北京 本刊特派记者李昕发自美国首都华盛顿
“可能是伊朗。”
两个月前,当谈及浙江LNG(液化天然气)项目的气源时,浙江省天然气开发公司经理胡国忠对《财经》记者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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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4日,伊朗媒体披露,伊朗国家天然气出口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中石油)达成协议,从2011年起每年向中石油供应约300万吨液化天然气(LNG),为期25年;12月20日,伊朗媒体再次披露,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和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下称NIOC)达成一桩价值 160亿美元的交易,共同开发伊朗北帕斯(North Pars)天然气田和建设生产LNG工厂。及至2007年1月初,媒体进一步报道,中石油将与伊朗方面签署协议,投资36亿美元开发伊朗南帕斯(South Pars)气田14区块的LNG项目。
然而,这一系列交易发生的时机相当微妙。就在12月2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737号决议,决定对伊朗实行一系列与其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有关的禁运、冻结资产和监督相关人员出国旅行等制裁措施。细心的人注意到,与中国石油公司有关的交易均由伊朗单方面宣布,中国公司则沉默以对。中石油一位内部人士在接受《财经》记者电话采访时,更直接否认了该交易存在。
这一连串密集投资协议的曝光立刻引起美国方面的强烈反应。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汤姆兰托斯(Tom Lantos)立即提出将对中海油总公司在伊朗的投资交易进行审查。
中国能源巨头们当然不会因此停止自己的脚步,但伊朗之旅将经受的考验亦是前所未有。
谈判远未结束
《财经》记者早在2006年12月中已获悉,中石油与伊朗签订的开发南帕斯气田协议,仍在等待伊朗最高国家利益委员会批准,获批之后双方才能签订更具体的“厚达一百多页”的合同。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一位官员确认此消息之时透露,中石油代表现还在伊朗首都德黑兰洽谈。
今年1月5日,伊朗首席核谈判代表拉里贾尼(Ali Larijani)会见中国领导人后,出现在伊朗驻华大使馆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他明确表示,中海油正在伊朗进行项目谈判。
两天后,在国资委组织的三大石油企业领导人与媒体见面会上,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傅成玉新闻,傅成玉说吧)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强调,在伊朗的投资是企业行为,而且,与伊朗的谈判远未结束。而对于受到广泛关注的浙江宁波LNG项目的气源问题,傅成玉表示:“正在谈判之中,我不想影响我们的谈判地位。”
中海油正在多个东部沿海城市建设LNG接收站项目,其中广东、福建和上海均已落实气源,正在建设中的浙江宁波项目则气源尚未最后确定。2006年,中海油又在海南启动了第五个LNG接收站项目,对未来天然气供应的需求进一步增大。
1月16日,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与伊朗的谈判情况并不乐观,中海油副总经理吴振芳已飞往伊朗主持谈判。浙江省天然气开发公司负责中海油宁波LNG项目输气干线的建设和运营,该公司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上述消息人士表示,由于气源尚未落实,浙江LNG项目至今未取得发改委正式批文,关键即在气源。“一旦气源确定,批文就下,LNG接收站很快即可建成。”
“特别不好的时机”?
2007年元旦刚过,美国宣布对涉嫌售卖违禁武器给伊朗和叙利亚的24家外国公司与个人实施制裁,其中包括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淄博贝特化工设备公司等三家中国公司。
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1月9日表示,中国坚决反对并强烈要求美方纠正上述错误做法。刘称,美国政府未提供任何证据,而且援引其国内法对中国公司进行制裁是毫无道理的。
尽管能源投资与工业企业设备出口相去甚远,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新闻发言人史雯珊(Susan Stevenson)仍称,当前在伊朗开展重要商业交易是“特别不好的时机”。“一方面是美国政策和法律限制向伊朗投资,另一方面是由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她在说到“特别不好”时加重了语气。
美国众议院下属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汤姆兰托斯接受《财经》书面采访时言辞激烈,认为中海油如果推进这个交易“将会在中美关系上产生严重后果。”
“我已要求国务院就此事进展给予详细的闭门汇报。美国的法律规定,凡是投资项目可能为伊朗发展核武器提供帮助的公司,都可以制裁。如果此事是这种情况,那么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将迫使布什政府行动。中方应当对签署这个交易的严峻后果有所警示。这对美国来说无比重要。”兰托斯说。
兰托斯打算在近期召开听证会,对中海油总公司在伊朗的投资交易进行审查。据美国媒体《美中贸易内幕》(Inside U.S.-China Trade)报道,布什政府已经通过驻华使馆正式要求中方提供中海油项目相关信息,但因交易尚未最终签署,目前考虑制裁还为时过早。
“正如媒体报道,美国表示担忧,并将继续保持关注,”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对《财经》说。
华盛顿的反应是各方目前关注的焦点,来自华盛顿的美国外交和能源政策的研究者的声音几乎是一边倒,认为投资会给中美关系带来阴影,但真正制裁的可能性不大。
美国外交政策委员会(American Foreign Policy Council)副主席艾兰博曼分析认为,美国现在正在努力牵制和延缓伊朗的核项目,中海油对伊朗的投资不利于此。美国彼德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高级研究员杰夫肖特(Jeff Schott)也表示,“从伊朗购买石油或者天然气并不违反联合国决议或者任何美国法律,但是向伊朗投资会引发担心。”肖特指出,中国之前在伊朗的很多项目都是购买油气资源,而非发展伊朗的油气开发能力。
在肖特看来,天然气开发投资巨大,现在伊朗因受到多年制裁,国内资金匮乏。美国政府担心的是,大量海外资金投入伊朗的石油开发,会给伊朗政府更强大的经济和金融能力,从而削弱美国和联合国的制裁效果。
美国中东研究所和美国大学(Middle East Institute and American University)的约翰卡拉布瑞斯(John Calabrese)认为,联合国刚通过1737号决议,中国公司就与伊朗签署开发协议,美国的决策者起码会觉得很失望。“美国希望最终能通过联合国达成更加严格的决议。”卡拉布瑞斯预计到国会对此有激烈反应,但他认为参众两院目前头绪繁多,尤其伊战问题急需解决,美国此时不愿意再增加与中国的磨擦。“对伊朗和中国来说,这是一次不错的冒险。”卡表示。
美国外交政策委员会的博曼更发表强硬评论,认为中海油总公司此举,将把它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CNOOC,下称中海油)置于可能受到美国单方面制裁的危险中。
“达马托法案”的命运
博曼所谓的美国单方面制裁,来自于美国《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案》,又称“达马托法案”。
美国对伊朗的封锁五花八门,既有针对国内公司的,也有专门面向海外公司的。从内容上看,有的限制向伊朗石油资源投资,有的限制贸易,有的是禁止为所谓伊朗支持恐怖主义和发展核武器及常规武器的行动提供直接和间接资助。
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的一份报告介绍,1995年11月,伊朗计划对外国投资者开放自1979年伊斯兰革命以后收归国有的油气资源。此时,正在对伊朗采取制裁措施的美国克林顿政府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来阻止此类投资。
克林顿在1995年3月已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的公司和个人投资伊朗油气资源。4月又断绝美国和伊朗的所有贸易往来,其中包括价值约40亿美元的间接投资,即美国公司将伊朗的石油卖给第三国。此言一出,立刻遭到英美法等国的反对。欧洲国家认为对话而不是孤立,才是解决中东问题之道。
最终,根据美国参议员艾尔冯斯达马托(Alfonse D’Amato)1995年9月提出的一项制裁外国公司向伊朗出口能源技术的法案,美国参议院几经修改于1996年7月通过了达马托法案。该法规定凡对伊朗油田投资一年之内超过4亿美元(后改为2亿美元)的企业,将受到两年制裁。但法案留了个后门——给予总统豁免权。利比亚成为首批制裁对象,制裁在2006年才告解除。该法案由克林顿于1995年8月签署生效,后于2001年和2006年两度获得延期,至2011年12月31日有效。
据美国休斯敦的法律专家介绍,违反该法案的公司可能受到的制裁措施包括:
——美国对受制裁公司的出口将无法获得进出口银行贷款、信用证(credits)或者担保;
——美国对受制裁公司的军事或者军用技术无法获得出口许可;
——受制裁企业无法获得美国银行一年内对其超过1000万美元的贷款;
——如果受制裁企业是一家金融机构,禁止该公司成为美国政府债券的交易商,和/或者禁止该企业成为美国政府债券的保管人(每个账号单独受制裁);
——禁止美国政府从受制裁企业进行采购;
——根据国际紧急经济能源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对从受制裁企业进口的限制。
上述法律专家认为,如果美国动用制裁法案,对中国公司有可能构成实质影响的主要是第二项惩罚措施。鉴于许多石油勘探和开采技术都具备民用和军用两种用途,如果美国将中国公司列入制裁对象,这些技术将被禁止向中国公司出口。另外,中国石油公司在美国的投资,包括其在美国的关联公司的经营无疑都会受到限制,类似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的交易也许根本没有机会展开。即使美国没有启动该制裁法案,今后美国公司向中国石油公司的技术出口也无疑会变得更为困难,因为美国担心向中国出口的技术被转出口到其他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国家,如伊朗。
不过,达马托法案一出台即遭到美国盟国的反对和抵制。该报告作者、一位中东问题专家肯尼斯盖兹曼(Kenneth Katzman)写道,欧盟国家威胁将在WTO采取正式对抗行动,美国被迫做出让步。1997年,美国和欧盟正式同意双方将避免由于该法案引发贸易对抗。法国道达尔公司、俄罗斯Gazprom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于1997年9月获得了开发伊朗北帕斯气田第二、第三阶段的合同,项目总投资20亿美元。克林顿政府豁免了该项交易。作为条件,欧盟同意增加与美国在防止核扩散和反恐方面的合作。
即使在达马托法案通过之后,伊朗仍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来开发油气资源,包括来自法国、英国、加拿大、挪威、瑞典、韩国和日本等国的企业。据肯尼斯盖兹曼统计,从1999年起,伊朗吸引的在油气方面的外国投资达115亿美元。肯尼斯盖兹曼在报告中称,自从上述北帕斯项目之后,美国未宣布过任何制裁决定。
美国政府会不会对中国的石油企业实施单方面制裁?多数专家对此抱怀疑和否定态度。
博曼表示,制裁的可能性并不很大。“但是在未来的几周和几个月中,中美关系的热度将受到影响。”博曼说。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东研究中心主任李国富表示,到目前为止,达马托制裁法案还没有成为影响中美之间关系的问题。“中国需要考虑的是利用当前局势如何更好地为自己服务。”李国富说。
博曼认为,这件事情显示,中国在测试美国的底线,看美国在防止伊朗成为核国家问题上到底有多大决心。
“一盘支配世界棋局中的一只棋子”
美国国会于2006年7月通过了伊朗自由支持法案(Iran Freedom Support Act),对支持伊朗核计划或者提供常规武器以及导弹技术的国家进行制裁,这是达马托法案的延续。同时,美国政府开始对伊朗实施金融制裁,其主要做法是惩罚与伊朗银行和部分公司有往来的金融机构。美国希望以此削减伊朗可能用于发展核武器及恐怖行动的资金。它借助的法律工具就是达马托法案和各种相关金融法律,加上美国在海外的强力游说。但这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外交立场相悖,因而广受争议。
2006年9月,美国财长保尔森拿出了一个“黑名单”,上面列出了30家伊朗公司,要求国际公司与其终止生意往来。同时,美国财政部开始动员盟国停止在伊朗的商业活动,财政部和司法部共同展开对国际银行在伊朗活动的调查。
此前,几家欧洲银行均遭遇过美国的惩罚:UBS在2004年被美国联邦储备局罚款1亿美元,原因是为包括伊朗在内的受美国经济制裁的国家洗钱;荷兰的ABN Amro银行在2005年12月被美国联邦和州监管部门罚8000万美元,原因也是违反反洗钱法,其迪拜分部与受制裁的伊朗和利比亚有生意往来。此外,美国司法部还在调查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巴黎百富勤(BNP Paribas)是否违反制裁规定。
在美国的惩罚压力下,德国的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 bank), Commerzbank and Hypo-Vereinsbank都减少了与伊朗的业务,导致德国对伊出口锐减。瑞信、UBS、汇丰和ABN Amro也都陆续减少了在伊朗的业务。
同时,一些石油公司开始退出在伊朗的项目。2006年3月,Nippon oil表示,将把从伊朗购买的石油减少15%。同样出于美国压力,英国的BG和南非的沙索尔(Sasol)停止和伊朗谈天然气合同。挪威石油公司Statoil称将不再在伊朗发展,它在10月被美国援引反海外腐败法罚款2100万美元,称其为获得天然气资源向伊朗官员行贿。英国石油(BP)也在2005年宣布停止在伊朗的生意。日本的Inpex将把在伊朗Azadegan油田的股权从75%降至10%。
美国的高压政策似乎见效。肖特认为,欧洲和日本公司撤出伊朗的原因很多,不仅是因为美国的压力,最主要还是因为伊朗国内的政策,投资者很难获得足够高回报来冲销商业行为的政治风险。
剑桥能源研究协会主席丹尼尔耶金(Daniel Yergin)在其名著《石油风云》(The Prize : The Epic Quest for Oil, Money & Power)中描称伊朗(原波斯)为“一盘支配世界棋局中的一只棋子”。他在书中描述了伊朗由于石油开发而被推向国际政治和经济竞争中心的历史。英国、俄罗斯、法国、美国以及伊朗自己为在伊朗获得石油开采权从未停止过争夺,至今已经有一个世纪。
丹尼尔耶金记述,1901年5月28日,波斯国王穆萨费尔厄丁以2万英镑和价值2万英镑的股票,加上一年纯利润的16%为代价,将波斯国家四分之三的土地石油开采权给予英国资本家威廉诺克斯达尔西。
达尔西在伊朗的勘探工作最终带来1909年4月19日英波石油公司的成立。英国海军部是其最大的主顾,后来甚至成为其股东。正是在来自波斯(即伊朗)的石油支持下,丘吉尔推动英国海军将燃料从煤炭改为石油,保持了对德国海军的优势,奠定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胜德国的基础。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英波公司都代表着英国利益参与全球石油资源和市场的争夺与瓜分,与之对抗的是代表美国利益的新泽西标准石油,代表荷兰和法国人利益的荷兰皇家壳牌石油。英波石油后来改了名字,即今日的BP。
在伊朗(波斯)石油棋局,中国是一个新来者。上一世纪90年代中,伊朗重新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伊朗重新成为各大石油公司竞争重地。由于伊朗宪法禁止将石油开采权以转让方式或直接参股方式授予外国公司,因此伊朗政府采取“回购合同”吸引投资者。
根据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经商处网站材料介绍,回购合同项目由国外石油公司提供资金,进行项目开发、工程实施,并在工期结束后将项目运营权移交给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外国公司投入的成本、银行费用和协定的回报皆以相关工程产品偿付。
2004年10月,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签订备忘录,伊朗同意中石化作为主要开发商开发亚达瓦兰(Yadavaran)油田,并同意中石化每年购买1000万吨LNG,为期25年。但此后,该项交易就没有了进展。在此基础上,2006年6月,伊朗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峰会,期间中伊双方签订了中伊长期油气资源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据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东研究中心主任李国富介绍,中伊双方合作期限长达25年,涉及金额将近700亿美元,后来中国石油公司在伊朗签订的协议都是这个大的框架协议的具体落实。
国际能源署(IEA)一位官员对《财经》记者表示,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中国在伊朗的投资将有助于增加全球石油的供应。根据国际能源署最新的石油市场报告(Oil Market Report),2006年伊朗平均原油产量为每天376万桶。
在决定向伊朗投资之前,中国的石油企业并非没有考虑过在伊朗面临的政治风险。傅成玉对《财经》记者表示,做什么都有风险,与在其他地方投资相比,在伊朗投资“并没有更大的、特别的风险”,而且风险会计算在价格之中。
“我们都不是孩子了。”傅成玉开玩笑说。■
本刊记者楼夷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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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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