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2006)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清远市人民政府、伟业(清远)印刷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建北企业集团公司、清远市建北发电厂有限公司、清远市发展计划局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清远市人民政府不服省高院(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21 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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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 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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