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中国环境报消息,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经调查核实,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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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步雪琳)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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