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中新网1月24日电 据中国环境报消息,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 |
经调查核实,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明确要求各部门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出严肃处理。
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步雪琳)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