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主要规则,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配置社会资源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手段。市场竞争如同一场游戏,应遵循其游戏规则。可是,总会有一些商家和厂家在竞争中违背商业道德,违反游戏规则,大肆拼商品、拼价格,上演“恶性竞争”(其含义属于“不正当竞争”之列)闹剧。
1、完善政策、法规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展开公平、有效的竞争。要规范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为了从根本上避免限制竞争行为,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远不能涵盖目前已经存在和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使该法及时维持市场秩序的能力受到限制。因此,需要修改和完善。今后,我国还应制定《公平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竞争法律,对不正当竞争、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制约。
2、优化产业结构,提高集中度
要严把项目准入关,同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推进钢铁企业联合重组,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统计表明,到目前为止,我国排名前10家大型钢铁集团的合计钢产量尚不足全国总产量的30%,而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德国、印度、巴西等世界产钢大国前4家大钢厂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60%。显然,我国钢铁生产企业集中度太低。世界钢铁工业发展的实践证明,较高集中度所形成的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有助于钢铁业的发展。通过有效竞争,少数优势企业胜出,产业结构优化,优胜企业的规模和产能得到提高,生产成本下降,经济效益凸显。我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要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势头继续蔓延,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减少低档次产品,缓和市场供需矛盾,进而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推进优势企业联合重组。
3、规范竞争秩序,制止恶性竞争行为
有效竞争应是基于社会进步、产业稳定、企业长期发展基础之上的。通过优胜劣汰的有效竞争,总会有少数优势企业胜出,市场结构逐步优化;优胜企业的市场份额会迅速提升,企业规模和生产能力得到极大提高;市场规模经济的效益凸显,生产成本大幅度下降,市场价格也随之降低。但此时价格的降低是不以牺牲企业利润为代价的,而是实现了优势企业之间、上下游产业之间真正的双赢。
我国应鼓励企业之间进行自由、公平的竞争,使企业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获得发展的动力,提高经济效率,从而确保国有资产的整体增值;使消费者有更多的机会选择价廉物美的商品,提高社会效益。要坚决杜绝“无底价保值销售”和“无成本销售”的销售方式,自觉制止低价抛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理性对待钢市价格的涨跌,共同维持市场运行秩序,促使钢价合理平稳运行。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行业价格协调组织是国家对价格进行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的一种形式。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在规范并引导行业间的竞争时,行业协会有必要进行价格协调。行业协会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工业品经营者执行规定,对于低于生产成本价的低价倾销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遏制恶性竞争现象继续蔓延的势头;对不接受规劝,有低价倾销嫌疑的,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举报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和打击;协助测定和建议发布本行业的平均生产成本。在营销上,要按照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结合起来,各自协调,全局联动,共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钢材行业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整个市场向着规范、有序、健康方向发展。
市场竞争也是一场游戏,必须有其游戏规则,按照规则竞争,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我国钢铁市场竞争行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要在行业内协调制订自律价,共同遵守,共同利用市场资源,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监管,采取果断措施,整顿市场秩序,制止恶性竞争,为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公正、轻松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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