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
这份《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通知》要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通知》还明确规定,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通知》及此前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于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陈玉明)
(责任编辑:马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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