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推新规规范偿付能力报告编报
    □本报记者 卢晓平
    为准确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等5个文件,用以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规则,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对保险公司的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等资产定义和申报进行了详尽规定。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将权益投资划分为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权益投资。
    规则还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分类作了规定,即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投资资产进行分类,计算各类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披露相关信息,并设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来规范投资资产的分类程序,确保分类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保监会此次同时发布的文件还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对相应内容的编报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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