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记者日前获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以公司为被告请求分配利润的,法院应受理,但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决议分配利润、决议的分配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被依法撤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征求意见稿还首次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操作细节,其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参加诉讼,符合公司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准许;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会计帐薄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公司在确定的地点和时间供股东查阅。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根据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或者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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