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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证券公司将于2007年起全面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稳妥、高效地进行,保证会计信息和监管信息的质量,现就过渡期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上市证券公司(被托管和行政清理的除外)应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编制2006年年报,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本通知附件要求,编制股东(所有者)权益调节表,反映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调节表应当经会计师审阅并连同审阅意见报我会会计部、机构部或风险办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二、2007年6月30日以前,非上市证券公司仍按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现行方式报送月度报表相关信息。同时,每月以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形式向我会机构部或风险办及注册地证监局报送股东(所有者)权益调节表,并对重大差异加以解释。月度调节表不需审计。

  三、非上市证券公司应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财务系统调整,按照新会计准则及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自2007年7月1日起,所有证券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相关月度报表。

  四、上市证券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执行《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2007年6月30日之前向我会机构部和注册地证监局报送的月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以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其他月度报表报送要求不变,但月度报表中确有与新会计准则不相匹配不能按原有要求或格式填报的,暂以书面和电子表格的形式报送报表及详细说明。

  五、所有证券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2007年年度报告。

  附件:股东(所有者)权益差异调节表及编制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股东(所有者)权益差异调节表及编制要求

  股东(所有者)权益调节表

  差异调节表编制要求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编制差异调节表,对相应的栏目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栏目。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原则上应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依据重要性原则编制和披露差异调节表。

  2、证券公司在编制差异调节表时,应对重要项目以附注形式进行说明。

  3、主要项目编制说明如下:

  第1、2项,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按2007年1月1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2007年1月1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

  第3项,金融工具分拆增加的权益部分的价值,调增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比如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按归属于权益成份的金额调增资本公积)。

  第4项,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根据2007年1月1日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

  第5项,根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和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填列。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其他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调增留存收益。

  第6项,对于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根据2007年1月1日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

  第7项,对于2007年1月1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根据预计负债的金额调减留存收益。

  第8项,对于可行权日在2007年1月1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若以权益结算,以前年度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在调减留存收益的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若以现金结算,应将以前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调减留存收益。

  第9项,公司应将在2007年1月1日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调减留存收益。

  第10项,公司应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的原账面价值冲销,调减留存收益;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进行减值测试,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调减留存收益,并以扣减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作为2007年1月1日商誉的认定成本。

  第11项,2007年1月1日执行新会计准则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减留存收益;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增留存收益。

  第12项,除上述调整事项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调整的其他事项;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调整少数股东权益,并在调节表内单列项目反映。

(责任编辑:郭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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