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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国英:允许单位自建住房要有两个条件

  广州市有关领导日前透露,单位有土地,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可以自行建房分给员工。这引起了一些议论。以我之见,这个做法也是目前条件下的无奈之举。在政府的约束下,出台这样的政策还是好处多,坏处少。

  过去我们实行土地划拨制度,在划拨的时候通常考虑了职工用地需要。但在形势变化之下,各国有单位的土地占用情况已经很不一样。有的单位土地多,有的单位连发展生产都不能满足。对于这种情况,政府要调节土地也很难,想把多余的土地收归政府会有很多阻力。在住宅商品化以后,单位自己不再盖房,一些单位就有了闲置土地。在住房紧缺的情况下,存在这样一些闲置土地也是不小的浪费。如果用这些土地盖房满足职工的需要,从根本上说也是好事情。

  但是,这个做法的弊端也很明显。土地本来是国家的,但占用权在单位。土地多的单位多盖房,没有土地的就没有办法,结果会在全社会范围里造成苦乐不均,但也不能因此而宁愿土地闲置下来也不去利用。我看在两个条件约束下可以盖房:一个是要有规划,这一点广州市已经考虑到了。另一个是可以适当对建设单位收取一点调节金。因为在自有土地上盖房没有巨额的地价款,成本会很低,政府适当收取一部分调节金,将职工的好处给社会匀一部分,也体现了社会公正的要求。但收取这个费用也不能乱来,要有具体规范。还是应该让自建房的实际成本明显低于社会商品房售价为好,否则各单位也没有自建房的积极性;就是说政府不能把那个差价都拿走。政府收到的钱最好作为基金,专门用来支持廉租房的建设;如果把钱胡乱花了也不能体现社会公正的要义。

  从长远看,单位在国家划拨的土地上建造职工住宅不是改革发展的方向。私营企业在目前经济体制之下不会用自己花钱买来的土地给职工建造房子。国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今后新的国有单位不应得到盖职工住宅的土地。

  防止土地资源 浪费的一个更好更彻底的办法是出台财产税。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我国也是经济发展的稀缺资源。依靠行政办法来分配土地资源必然产生很大浪费;依靠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在一定条件下会有投机等现象发生。如果出台财产税,把土地财产也看做课税对象,占地单位的行为就会发生变化,这对土地节约是有好处的。征收土地财产税可以增加囤积土地的成本,有利于缓解土地投机。如果这样的政策出台,一些单位的保留闲置土地就要付出代价。

  但是,按目前的经济体制,对土地征收财产税似乎没有道理,因为农地属于农村“集体”,城市土地属于国家,任何人不能因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交财产税。这看起来是一个难题,其实在本质上说明我们的土地制度不合理。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就体现在收取土地出让金 这样一个一次性行动上面,而保持所有权的代价是丢失了收取土地财产税的理由,特别是丢失了调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实在是得不偿失。所以,我以为,财产税出台之前,先要在土地制度上做一番改革,至少要等到物权法出台以后再考虑财产税的出台。按这个估计,我们国家的单位闲置土

  地问题不是三天两天能解决的,相应地,承认有关单位用自己土地给职工盖房的政策也不容易刚出台又很快取消。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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