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对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存在倾销,但未对国内辛醇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故决定自即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该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据悉,2005年7月15日,商务部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代表中国辛醇产业提交的该反倾销调查申请。
    商务部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发起该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经审查国内辛醇表观消费量、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以及就业人数、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和期末库存等产业损害指标,国内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商务部依法做出终止调查的裁决。
    据介绍,辛醇主要用于生产DOP、DOA等增塑剂,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和化学助剂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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