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获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注册资本金门槛降至1亿元人民币
李涛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股东资格方面,新办法提出了主要出资人的概念,规定只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才可以成为主要出资人。在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方面,原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新办法降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提出必须满足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新办法还取消了原办法中“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担保”等业务,增加了“吸收股东一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并对其他业务进行了整合。在售后回租业务上,要求真正实现合格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及租赁,防止把售后回租业务做成贷款。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中国银监会即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开展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工作,首先选择几家具有申请意愿、实力较强、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批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消息人士告诉记者,中行已有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意向,而且前期已经试水此项业务。
此外,中国银监会还发布了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信托监管规章,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的定位,目的是逐步促使信托公司成为提供信托理财和产品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将给予信托公司一定的过渡期。
(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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