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但有为
    集合信托作为营业信托的一个特别类型,新办法对其作出了一些严格规定。其中,最明显的一点莫过于是委托人门槛较以前大大提高。
    原有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而在新办法中,这一门槛被提至20万元。
    新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新办法在不限制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该负责人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只允许有一定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新办法还指出,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的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具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目前,由于条件不具备,信托公司还没有开展第一种业务,新办法所规范的主要是第二种资金信托业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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