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日电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通知》的主要内容和精神,识别和防范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有关情况?
答:近年来,在市场整体发展出现好转势头,投资者信心逐步回升的情况下,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此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证券活动在各地都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2006年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达数千起,较2005年成倍增长。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问: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特点?公众应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答:非法证券活动有如下几项突出特点:一是涉案地域范围广、金额大、情况复杂;二是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三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四是大多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巨大;五是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困难群体,承受损失的能力比较脆弱。
2006年9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完全是骗局,投资者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不要被各种非法证券活动假象所迷惑,不要对任何非法证券活动抱有幻想。同时,还要提醒投资者注意,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买卖这类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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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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