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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将淡出

    按语: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日前成立了由相关部委人员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将针对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公布。

昨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首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全文见本报今日封七版),回答了“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10个热点问题。本报今日将就其中两个上市公司普遍关注的问题———“股权分置流通权何去何从”以及“大股东以股抵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本报记者 初一

    一年多前还是全新会计科目的“股权分置流通权”,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将淡出人们的视野。

    根据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1月1日以后实施股改,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的现金股改对价,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对于此前已形成的余额,也将按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全部进行结转。

    2005年11月,财政部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以核算其通过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流通权。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不会因为支付对价而造成所持股权的账面损失,支付对价本身也不会影响其当期业绩。

    而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1月1日以后,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这一处理方法也是将现金对价“资本化”,不影响当期业绩,这和当初设计科目的初衷是一致的。

    对于送股这种比较常见的对价方式,在新会计准则下如何处理,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尚未提及。业内专家指出,以送股方式支付对价,造成持股数量的减少和单位持股成本的上升,但不影响整笔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因此也可不用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已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股权,相当一部分已经实现了增值,但在计算增值几何时,如果忽略了已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也就忽略了一块投资成本。因此,有必要在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进行结转。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应在首次执行日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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