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建军
    金宇车城的2705.9万元,以预付账款形式被大股东长年使用,表面上看不属于清欠所指的非经营性占用,但监管部门对这种行为已有定性为清欠对象的先例。
    区分大股东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重要一点是提供资金过程中有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使用的,就属于典型的非经营性占用。金宇集团长年占用金宇车城2705.9万元资金,表面上看不无经营性占用的特征,但从被使用的过程可以看出,在土地和附属建筑物等资产进行转让的背景下,本应是绝对主角的贸易行为在这个过程中似乎变成了或有或无的配角。
    根据记者的调查,在金宇集团“孙公司”———成都工贸开发公司将郫县犀浦镇40.2亩土地使用权和约9237.12平方米地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2705.9万元出让给金宇车城后,这些土地和建筑物资产又被用于为金宇集团“子公司”——— 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又将其抵押给银行,无疑增添了“故意”的嫌疑。现在回过头去看,尽管可能存在各种原因导致资产无法过户,但金宇集团长年占用金宇车城2705.9万元却是投资者能够看到的唯一结果。
    既从金宇车城那里获取转让土地和附属建筑物等资产的2705.9万元资金,金宇集团又长期不将对应资产过户给金宇车城,这与监管部门对非经营性占用中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界定相当接近。
    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这种隐蔽的操作手法,监管部门已有将此当作非经营性占用处理的案例。S商社公布的2006年年报显示,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三联集团通过经营性渠道占用的2.15亿元资金作为非经营性占用进行了定性。最后,S商社将这些资金从“预付账款”科目调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并在2006年11月底之前完成了清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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