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创新试点类券商才能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甲类结算人。这是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最新发布的“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作出的规定。该规定将于5月7日起实施。届时,现行的“结算参与人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据悉,结算参与人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前者除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外,还可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的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根据新的“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申请成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必须满足已通过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等条件。申请成为乙类结算参与人,必须满足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等条件。(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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