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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武商“父诉子” 欲收回武广自营

    因连续欠缴三个月的租金,鄂武商A(000501)将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武汉广场公司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鄂武商A认为,若租赁合同解除,该公司将收回标的物业“武汉广场商场”自主经营,预计其经营水平将不低于武汉广场公司的经营水平,利润将不受影响。

    据鄂武商A今天发布的公告,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解除该公司与被告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14日所签的《租赁合同》。2007年2月1日,鄂武商A收到江汉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举证通知书》。

    该次诉讼,缘于1995年1月14日鄂武商A与武汉广场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武汉广场公司租赁鄂武商A拥有的解放大道688号物业地下1-2层停车场及地面1-8层裙楼商场(以下简称“标的物业”),共计建筑面积约7.35万平方米,租期20年。

    由于被告武汉广场公司欠缴2006年10、11、12月租金,经鄂武商A催告后仍不缴纳。据此,鄂武商A向有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解除鄂武商A与武汉广场公司签订的该租赁合同,并判决武汉广场承担诉讼费用。

    一位知晓内情的人士透露,此前鄂武商A曾与武汉广场公司商谈“武汉广场商场”提租事宜,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武汉广场公司由鄂武商A与香港德信于1993年合资成立,合资期限20年,注册资本2100万美元,其中:鄂武商A及香港德信分别占其注册资本的51%及49%。自武汉广场公司成立来,鄂武商A不仅可以从武汉广场公司分享51%的投资收益,还收取相应的租金。2005年武汉广场公司的净利润为9409.19万元,支付的租金为6545万元。

    长江证券研究员邵稳重认为,提租的实质是上市公司与武汉广场公司另一股东香港德信公司经营利益上的重新划分。显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香港德信不赞同提租或提租的标准。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由于武汉广场公司欠缴其应缴纳的租金,根据租赁合同的有关协议,鄂武商A将有望通过法律方式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武汉广场商场”自主经营,但也有可能因触及香港德信的利益而引发另一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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