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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国有民办”学校利弊再辩论

  在最近各地举行的人大、政协“两会 ”上,教育不公平、教育乱收费、教育改革等问题再次引起代表、委员关注。其中,关于“国有民办”学校问题,由于其涉及面甚广,几乎包罗教育不公平、教育乱收费、教育改革等热点,更引起热议。

  其实,从“国有民办”学校诞生之日起,就争议不断。一所好的初中,在“公办”性质下,无法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但亮出“民办”的旗号,就可以“名言正顺”地收取每学年高达万元的学费。笔者认为,这被一些地方教育部门称为改革与盘活教育资源之举,在过去是不合理,而在今日则是不合法,应该进行彻底清理。

  之所以说其在过去为不合理,是因为1986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对这类由政府改变学校办学性质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律没规定,并不表明,政府变更学校的办学性质,利用国有教育资源去生财的做法就妥当。并且至少有三方面“不合理”:

  第一,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对于国家出资举办的公立学校,更应该体现这一公益属性。但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领导集体讨论等貌似“合法”的程序,让国有的教育资源“民营化”,授予其收取高额学费的“权力”,这实际上背离了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二,被变更的公立学校,大都拥有最优质的教育资源,而正是凭借着这些优质教育资源,才可能顺利“转制”成功。在过去一段时间中,一些地方政府,就有这样的话,说一些好学校是守着金饭碗讨饭吃,言外之意是,“稍微有市场意识”,就可以靠金字招牌和办学实力赚大钱。这种思维是变更办学性质的原动力。于是,在一些地方,几乎好的小学、初中一夜之间全部“国有民办”,全部统一步调高收费——政府对外宣称的是,以此获取更多教育经费,以改变薄弱学校,可我们看到多少薄弱学校被改变、提升了呢?

  第三,变更后的公立学校,左右逢源,制造更大的教育不公平,成为教育改革的一大阻力。这些名义上民办的学校,除了校园、校舍是国家拥有外,实则还继续享受国家的教育投资,而所有的教师也拿着国家工资。“民办”这一概念说白了,就是一高收费的幌子。

  另一方面,近年来出于教育均衡发展考虑,有的地方政府出台禁择校令,但令行禁止的只有那些公立公办的学校,“国有民办”不在此列——最好的学校可以择生,这一禁择令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作为被政府标榜教育改革业绩、盘活教育资源大手笔的“成果”,“国有民办”的诸多既得利益者,总以各种方式,维系其左右逢源的格局,阻碍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

  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但笔者发现,新《义务教育法》已经实施近半年,各地处理这类学校的行动并不积极。一些地方政府还在研究考虑之中。不知道这种研究考虑还需要多长时间,也不知道,法律会不会在这研究考虑中成为一纸空文。(作者为上海高校校报研究会理事长、教授)

(责任编辑: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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