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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对多套住房者征消费税

    马龙生

    近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透露,广东将对拥有多套房的人开征土地使用费。也就是说,一旦新政实施,拥有多套住房的业主就得多交一笔土地使用费。

对此,地产专家认为,与其这样不停地抑制消费,不如增加土地供应量,同时增加中小户型的比例。

    与专家认为此举“反市场”的态度截然相反,网上民意尽管对可操作性上还存在一定的质疑,但是对此举的价值取向,却表现出相当的认同。角度不同导致结论不同,这本是正常现象。但是作为公共服务的政府,显然应该从公益角度、通过二次分配来把握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因此,对拥有多套住房者征收一定的费用,就不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而是如何征收更科学、更有效的问题。

    笔者以为,开征土地使用费,由于开发商已经交过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再加上此前提出的清算土地增值税,如果再向购房者收取一笔土地使用费,确实让人有一种眼花缭乱的迷茫之感。而且“费”的法律地位并不太高,也会影响到其理直气壮的程度,给操作带来一定困难。

    由向房主收取土地使用费,笔者想起了近年来屡受争议的奢侈品消费税。1994年的税制改革,改变了我国多年来单纯依靠产品税、流转税等单一税种局面,消费税首次被推出。但在实施十多年的时间内,其征收范围也不过十多个大类品种,征收力度也有待加强。这里边一直没能把住房列入奢侈品,可能是考虑到住房乃生活必需品。但事实上,住房虽然是生活必需品的一部分,但是,拥有住房的“量”一多,大大超过“生活必需”用的住房,显然应该列入奢侈品而被征收消费税。但是,不少人仍然坚持认为,将消费量较高的住房列入奢侈品的应税品种,会“遏制消费需求”、“可操作性有困难”,因而长期被排除在税目之外。

    以往,我们强调以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实现调节民间过于悬殊的收入水平,但以收入作为应税额,征收漏洞在所难免。而高收入者有了钱迟早要消费,而且主要用于高档商品的消费。从某种意义上讲,只要在住房等高档商品的消费环节进行征税,也就等于弥补了个人所得税的漏洞。所以,对住房征收奢侈品消费税,持谨慎态度可以理解。但如果长久没有反应,似乎也说不过去。

    具体税率、税额等差别性细则,当然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但作为一个方向,笔者以为对拥有多套住房者开征消费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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