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已经暂行通过了对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进行的全面修订,修改后的GPA将会为中国加入GPA提供便利。”这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高级采购谈判专员简·格丽尔在日前在京举行的“政府采购改革与国际化研讨会”上对外界透露的。
据了解,此次修订是GPA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政府采购协定)自1981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重要修改。2006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会员已经通过了对其的全面修订,但GPA修订稿的最终通过,还须取决于市场准入谈判能否在GPA框架下开放更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上,取得双方都期望的结果。整个修改稿的谈判工作将在2007年春天结束。GPA修改稿通过后,所有加入GPA的谈判都应以此为准。
据简·格丽尔介绍,GPA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一是通过澄清义务和去除模糊,使得GPA的文字更为透明和易读。如,将“涵盖的采购”定义为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并为政府用途所做的采购:列于缔约方附录一的采购实体;缔约方附录一内列出的货物及服务;不用于商业销售或转售,也不用于生产或供给商业销售或转售目的而需要的货物或服务;价值等于或超出适用的门槛价的采购以及未另外排除的其他所有采购。二是重排条款次序,使其更加吻合采购程序的实际操作顺序。比如,修订后的GPA采购程序是按照通告、供应商资格、技术规格及招标文件、评标和合同授予、国内审议程序依次排列的,这与政府采购实际操作程序相吻合。三是与时俱进地包含了一些新规定,以适应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例如,缩短了采购商品和服务的招标期限,由原先的40天缩短为13天。当然,此条主要适用于一般性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再如,鼓励电子采购,具体说就是用电子方式发布招标通知或招标文件时,允许缩短招标期限。四是扩大并澄清了发展中国家适用的过渡措施,主要包括抵偿范围收窄、价格优惠、渐进式涵盖特定的采购实体或行业,在过渡期内采用更高的门槛价。当然,这些措施要依据特定需要而制定,并以各方谈判结果为基础。五是改善了修改涵养范围的流程,以配合新内容的制订。如,一成员方意欲从附录一撤出某采购实体,而各方对该实体所受的政府控制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出现分歧,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此前,我国政府曾郑重承诺2007年底前将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工作。业内不少专家都认为,此次修订后的GPA将有助于中国加入GPA的准备工作。(范春荣)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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