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建军
    2月6日,SST中农收到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上海奉宝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宝公司)涉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事件的报告》。
    报告及说明材料中称,2006年11月9日、12月19日,华垦公司与上海茂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热轧卷板770吨、板坯1133吨(合计货款602.41万元)的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将上述货物存储在奉宝公司仓库。在收到奉宝公司正式仓单后,华垦公司将全部货款付给茂新公司。就在签署上述合同的同日,华垦公司与上海锦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棠公司”)签订销售钢材合同,收取锦棠公司92.51万元保证金。但2007年1月25日,华垦公司业务人员到仓库盘点发现存放货物有缺失现象,奉宝公司答复说,货物由于他们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未接到放货指令的情况下放给了锦棠公司,承诺进行赔偿,并出具了赔偿计划书。鉴于上述情况,华垦公司于2007年2月2日到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正式报案。
    此外,华垦公司2006年11月24日与茂新公司签订YD-06-11-24号购买钢材的采购合同,共购买本钢薄板坯1012.6吨,货款273.4万元。合同约定,上述货物存储在奉宝公司仓库。华垦公司2006年11月24日与锦棠公司签订销售钢材合同,共销售本钢薄板坯1012.6吨,货款277.78万元。依据合同约定,华垦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11月28日共收到锦棠公司保证金41.67万元。华垦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与新华锦集团山东盈商针棉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商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销售给山东盈商1012.6吨,金额273.4万元,合同约定在奉宝公司仓库交货。2006年12月6日盈商公司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华垦公司货款273.4万元。华垦公司将汇票背书后付给茂新公司,茂新公司将奉宝仓库仓单转至盈商公司名下。2006年11月27日华垦公司与盈商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购买钢材1012.6吨,金额276.68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华垦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向盈商公司支付保证金55.3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在需方(华垦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前,货物所有权归供方(盈商公司)所有。”因此,该批货物货权所有人为盈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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