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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信电缆盗窃案连年增多 3大问题待解决

湖南通信电缆盗窃案连年增多 3大问题待解决

  近年来,盗窃通信线路犯罪呈急剧上升态势,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犯罪活动,公安部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在全国开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电信设施犯罪专项行动”。本报记者在湖南部分地区调查后发现,当前打击盗窃通信线路难度很大,主要存在三大难点。

  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突出

  厦门端掉一销赃被盗电力设施窝点。据查,五名犯罪嫌疑人在2006年2月至12月期间,作案40余起,盗窃电缆、电线,破坏电力设施,涉案金额五万余元。

新华社发 刘海英 摄

  湖南省电信公司安全保卫部主任汤铁生对本报记者表示,盗窃通信电缆在湖南比较严重,发案一年比一年多。2003年发案1538起,经济损失952万元;2004年发案1989起,经济损失1189万元;2005年发案3180起,经济损失1915万元;2006年发案6139起,经济损失4950万元。据了解,株洲市2004年发生盗窃通信电缆案件270多起,2005年570起,2006年超过1500起、经济损失近1000万元。与此对应,湘潭市、娄底市每年因通信电缆被盗造成的损失也都在1000万元左右。

  未成年人犯罪在电缆盗窃犯罪中越来越突出。由于通信电缆广泛分布在城乡之间,一些中学生为了赚取零用钱,趁人不注意就砍断一段电缆卖到废品回收站。怀化市洪江区城区楼道间的通信电缆2006年10月间接连被盗。被盗的一般是小电缆,而且长度在五米以下,作案相当频繁。案件侦破后,派出所发现作案的五个人均为在校中学生。

  汤铁生说,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学校、家庭教育要起到正确引导作用。现在不能量刑,但要考虑是否采取劳教、工读等强制措施。抓到偷窃电缆的学生后,派出所通知家长来领人,家长有时不来,派出所也就只好放人。这些学生回去后,不仅自己偷,还告诉同学可以偷,因为他觉得自己偷了也没事,法律难以制裁。

  据了解,在岳阳市某中学,一个班级有15个男生参与过盗窃电缆;冷水江市2006年抓获的12名盗窃电缆者都是未满16岁的少年。

  废旧市场管理有待规范

  犯罪分子为了将盗窃来的电缆迅速出手,一般都采取低价销售给废品收购站的方式。诱人的差价引得一些废品收购站参与这种销赃行为,如湘潭县某废品回收公司以9270元的价格就从一盗窃电缆团伙中收购了价值27940.44元的电缆。

  记者2006年12月21日在湖南省最大的废旧市场——汨罗市再生资源中心暗访时发现,许多废品收购点前面都堆着割破的电缆皮。记者走访了几个店,老板一看我们带去的通信电缆就熟练地看出规格,并且开出价格,根本不问来历。在一家废品店,老板对记者说,这种电缆送到汨罗来随到随收。

  有电信系统的人士评论说,汨罗市再生资源中心俨然是一个收购盗窃电缆的专业场所,白天收购,晚上炼铜,然后外销,形成了“一条龙”。

  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特殊行业管理支队李爽民表示,现在废品收购不够规范,原来是要通过公安局办理特业许可证的,但是后来取消了这个许可证,放开之后再管理起来有很大难度。

  汤铁生认为,盗窃电缆猖獗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销赃容易,因此必须加强废品市场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偷盗。目前海南省的做法是,所有废品收购站每收一批电缆必须有县级以上电信部门的证明,这种管理方式可以借鉴。

  《刑法》司法解释有待完善

  株洲电信分公司党委书记包卡佳说,偷电缆在一些人眼里是风险小、利润大的生财之道。由于法律法规不配套,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难以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以后,威慑力远远不够。因为,《解释》中对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的量刑标准太宽,如损失要达到30万元、中断2000户以上用户通信等等。

  《解释》实行后,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大部分盗窃通信电缆的案犯够不上《解释》中的五条标准,不能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而只能以盗窃罪论处。娄底市2005年至2006年共抓获盗窃通信线路犯罪团伙19个,犯罪嫌疑人71名,没有一个犯罪团伙以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定罪,而大都是以盗窃罪定罪。二是有些盗窃通信线路的案犯,在砍断通信电缆后实际已经构成了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也造成了通信中断和经济损失,但由于计算经济损失时仅以砍断的电缆来核定损失,犯罪分子连盗窃罪都够不上,只能予以治安拘留。

  业内人士认为,出台这项司法解释的背景是,当时各个电信运营商之间时常引发恶性竞争事件,其中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以及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突出。《司法解释》仅限于网间互联互通,在理解和适用上过于狭窄;个别条款未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规定,难以操作,主体适用上主要为特定对象,一般主体无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为此,有必要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法律解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邓志伟介绍,2006年研究室到岳阳、娄底等地市进行了详细调研,目前正在着手将基层法院、电信部门等对《解释》的意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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