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完善相关法规框架
基金销售须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了引导基金销售机构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中国证监会基金部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A2版),并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该《指导意见》将与此前已在业内征求意见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指引》共同搭建起基金销售制度的法规框架,同时将更明确地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建立及风险控制。
首先,《指导意见》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定义,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同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其次,《指导意见》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当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具体来说:健全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有效性原则要求通过科学的内控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独立性原则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审慎性原则要求制定内部控制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三,在基金的内部环境控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防止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发生。同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此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基金产品评价体系,审慎选择所销售的基金产品,对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和关注,并定期形成基金产品评价报告备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另外,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制定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确保基金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的安全性、及时性和高效性,保证销售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等。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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