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州港) 7300万股法人股股权为质押物,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东莱支行(下称:东莱支行 )贷款已偿还,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已办理了股权质押撤销手续。
    另外,公司于2007年2月9日以所持有的锦州港上述法人股作为质押物,向 东莱支行申请7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并签署了《质押合同》,期限为 2007年2月12日至2008年2月11日。目前,有关质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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