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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规范问答7号 过渡期财务比较编制标准明确

  证监会发布第7号信披规范问答过渡期财务比较编制标准明确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在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应该如何编制和披露比较财务会计信息?

  昨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清楚地回答了这一问题。

  “问答第7号”要求,上市公司2007年各定期报告需要披露比较财务数据的,应以2007年1月1日的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可比期间利润表和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的影响,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编制调整后的利润表和可比期初的资产负债表。

  2007年各定期报告中需披露会计报表附注的,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润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给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上市公司还应当假定比较期初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第1号至第37号,以上述可比期初资产负债表为起点,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之外的不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分析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调节表中分项列示。

  

(责任编辑: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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