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涉及促进就业 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等方面
新华社记者 李亚杰发自北京
就业促进法草案2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为了进一步发挥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作用,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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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2月26日说,“十一五”期间,我国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田成平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突出;二是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三是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四是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五是目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问题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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