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向职工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的,职工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昨天,国税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职工向单位低价购房后的个税 征收要求。
据介绍,近期部分地区向国税总局询问,一些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研究,国税总局表示,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 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过,除了上述情况,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即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个税征收已经按《通知》开始执行。不过,国税总局表示,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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