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编辑:
    现在一些公司进行定向增发,但有的公司停牌时间很长,影响投资者交易,特别是市场好的时候,看着自己的股票总是停牌,觉得错过了好机会。
    北京读者
    定向增发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而发行价格是焦点。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规定之一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但该办法并未对定价基准日作出规定。一般认为,董事会公告日、股东大会公告日和最后停牌日均可以成为定价基准日。从董事会提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意向,到董事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刊登,会有一个磋商过程。如果在此期间,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发生较大波动,那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会发生大的变动,这就容易孳生利益输送行为。
    而由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提出申请停牌,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二级市场股票的激烈波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并无针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停牌条款。但其12.1条称:“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的规定也相同。倒是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2日出台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这就出现了读者所说的“有的公司停牌时间长,有的公司停牌时间短”的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可以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却未涉及停牌期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作出上述停牌规定的制度依据是《股票上市规则》,但它同样未涉及停牌期限。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董事会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成熟预案并进行公告,但读者所说的弊端也存在。如果某上市公司迟迟不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预案,那么,它的股票也就可以不复牌,这确实影响了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在牛市中,就有可能“觉得错过了好机会”。其实,在熊市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会错过“斩仓”的好机会。
    因此,笔者建议在允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申请股票停牌的同时,应对其停牌期限有进一步的规定。(西南证券 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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