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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严审海外投资 中国企业进入面临更多障碍

  日前通过的新法案将为中国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进入美国设置更多障碍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美国首都华盛顿特派记者 李昕】美国众议院3月1日出现了罕见的团结,以423票对零票,全数通过了一项修改海外投资监管的法律草案。

新草案中严格规定:凡被认为是受海外政府“控制”的企业,都必须接受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的45天调查。

  这一草案还拓宽了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将重要基础设施包含在内,并加强了国会和情报、安全部门在审核中的参与程度。如果不出意外,参议院近期也会通过类似法案,最终由总统签署。

  新法案将为中国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进入美国设置更多障碍。

  首先是延长了部分并购的审核时间,而且更趋严格。由美国财政部领头、12个政府部门协作组成的“海外投资委员会”,是负责执行海外投资法案的行政机构。按照程序,凡并购可能涉及美国的国家安全,公司应当主动向海外投资委员会申报,后者开始为期30天的审核;如果在审核中认为影响重大,即可在30天结束之后开始为期45天的正式调查,最后向总统建议是否批准交易。新草案规定,所有被政府控制的海外企业自动启动第二阶段45天的调查程序。

  “这里指的‘控制’并不和政府持股比例直接挂钩,而是一种综合的、事实性的衡量。”Hogan and Hartson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简妮·阿齐博德(Jeanne Archibald)向《财经》记者解释道,“比如说,如果政府有权任命企业的董事会,或者可以随意修改公司的预算,那么无论股份多少,都可能被视为‘控制’该公司。”

  现行法律并没有为哪些行业涉及“国家安全”提出明确定义;而新草案规定,凡有关国土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例如港口,应被视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只要企业通过并购获得了影响国家安全的渠道,无论是实物资产还是网络信息,都应当申请审核。所以如IT、通信、国防等行业的企业一般都需要提出申请。这个草案更加强调了国土安全的重要性,突出了基建的地位。”阿齐博德说。

  自2005年中海油收购尤尼科、2006年阿联酋迪拜港口事件之后,美国国内对如何处理海外资金收购港口、能源等敏感行业一直争论不休。但各方一致同意的是,海外投资委员会的职能和程序需要修改;而莫衷一是的是,如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吸引海外投资间取得平衡。

  在迪拜港口收购事件中,众多议员形容海外投资委员会由“政府底层官员”组成,认为他们缺乏和情报部门及国会的沟通。在随后两院分别提出的修改草案中,均提出加强国会的参与和监督角色。

  美国企业界则担忧,国会过多参与将干扰商业活动,让美国丧失对海外资金的吸引力。通过政府和业界斡旋,此次草案中国会的参与体现在调查结束之后,海外投资委员会将向国会通告。此外,对审核中建议修改的交易,国会也将定期检查,看提出的修改是否落实。

  这个草案还需要通过参议院,并经由总统签署之后才能生效。但就目前情况看来,两者均不构成障碍,因为政府已公开对此项草案表示支持,众多参议员也表示将在近期提起类似法案。

  尽管立法过程仍在进行,但无论是外国企业还是海外投资委员会都已经审时度势,自行加强了监管。在2006年中,申报审核的并购交易比上年度增加了73%,其中进入第二阶段,即45天调查的案例达到七起,此前数年均至多二起。尤其对阿尔卡特-朗讯并购案的调查长达七个半月之久。

  未来进入美国的海外投资,尤其是具有国家背景的投资,势必面临更加严格和漫长的程序。

(责任编辑: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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