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为何不违宪
在回答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问题时,姜恩柱说,物权法草案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意见是正常的,但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是不全面的。
首先,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务。物权法草案从民法的角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从5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草案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依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作为物权主体,无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势必损害人民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民法上讲平等保护,当然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 、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主要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
为何审议7次之多
有记者问物权法草案为何要审议7次之多。姜恩柱回答称,一部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7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创下纪录,其原因主要有三:首先,这部法律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事关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社会各界非常关注,必须高度重视。
其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需要认真研究,特别是对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加大国有财产保护力度,如何更好地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原则,如何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如何规范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等重大问题,需要反复深入研究和论证。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提高立法质量。在审议过程中,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收到了一万多件意见;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并召开了论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凝聚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取得共识,这需要有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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