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口计生委宣教司司长张建建议,名人超生除须交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该面临社会谴责。如记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允许参加评比评奖等。(《北京晨报》3月1日)
计划生育既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一方面“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道德规劝;另一方面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于没有依照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要求。
但是,公民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义务,其所应当受到的制裁只能以法律规定的手段为限,这是现代公法“国家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基本原理的体现。以此来审视,将超生的名人、富人记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允许他们参加评比评奖等,都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惩罚措施。
从民法角度讲,公民参加评比评奖以及由此获得的荣誉,都是公民荣誉权的体现,这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没有授权给任何政府部门有权限制和剥夺超生的名人、富人参加评比评奖的权利。
当然,如果评奖组织认为,奖项应当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挂钩,应当体现公民对于国家法律的自觉维护,那么他们完全可以设立先决条件,让超生的名人、富人(也包括超生的穷人和普通人)不能参加该奖项的评比;如果他们认为某一奖项与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水平无关,纯粹是反映公民在某一领域作出的成就,那么他们完全可以不以是否超生作为参加评比评奖的先决条件。
国家机关当然可以建议评奖组织在评比中限制或者剥夺超生名人、富人参加的资格。毕竟,一个能获得荣誉称号的人,也应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与较高的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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