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文绚
    余额为2748万元的担保代偿使SST中农的清欠陷入僵局。
    这些担保代偿由SST中农控股子公司华垦国际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垦集团下属破产企业提供。
    对此,SST中农一位有二股东新华信托背景的董事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个措词实际表明中垦集团将不再承担担保代偿的偿还义务,但中垦集团曾以正式文件对SST中农子公司华垦国际承诺,如果华垦国际为中垦集团下属企业担保代偿,将由中垦集团负责解决本息偿还,因此中垦集团还应该继续承担这笔款项的偿还责任。
    在业内人士看来,SST中农清欠核心在于,在中垦集团下属企业的破产清算方案无法全部清偿这2748万元的情况下,如果中垦集团曾承诺还款,是否应由中垦集团补齐无法清偿部分款项?
    清欠梗阻
    将“恶意赖账”板子一古脑全打在中垦集团身上也许过火,毕竟此前,中垦集团曾积极考虑过这笔款项的偿还
    如何清欠也许由有中垦集团背景的董事来回答更妥当。但对于公司清欠,来自中垦集团的SST中农董事长李小平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司相关事宜比较敏感,各方包括监管部门都很关注,他目前不便就此接受采访。
    将“恶意赖账”板子一古脑全打在中垦集团身上也许过火,毕竟此前,中垦集团曾积极考虑过这笔款项偿还,并与其他占用一起,提出过以资抵债加现金清偿方案,抵债资产包括中垦集团坦桑尼亚公司股权和天房发展(600322)50万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权。
    天房发展股权被认可,抵偿212.66万元,使担保代偿数额由原来的2961.62万元下降到2748.9万元。但以坦桑尼亚公司的股权抵债却遭到了SST中农二股东新华信托三位董事的弃权表决,导致方案未能通过。
    新华信托背景三位董事的弃权理由是,“以坦桑公司抵债的可行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我们尚无法作出判断。”
    其中一位董事对本报记者表示,“华垦国际运营资金严重短缺,大量资金被非经营性占用,担保代偿最需要现金偿还”,“我本身并不反对以资抵债,但是抵债进入公司的资产,必须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能赢利,能给公司带来效益。”
    清欠过程的曲折体现了大股东中垦集团和二股东新华信托的相互制衡。这也曾是一些人看好SST中农的理由,有网民就认为,“两大股东相互制衡,保住了大部份募集资金;加上清欠工作步步推进,使SST中农有个更干净的‘壳'。”
    但担保代偿的清欠在SST中农陷入僵局。2007年初,SST中农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进场调查。本报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此次对SST中农进场调查就是查清欠。
    将偿债进行到底
    这要看中垦集团所作承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要看其“负责解决本息偿还”是何含义
    如果华垦国际承担的担保代偿由破产清算方案确定,就意味着华垦国际无法拿到2748万元的完整款项,那么,对于破产清算无法偿还的部分,是就此了断还是由大股东中垦集团偿还?
    仔细阅读SST中农2006年12月29日公告会发现,对于无法清偿部分,中垦集团未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当然,也未明确表示,中垦集团将承担该部分款项。
    “中垦集团没有正式公告表示不还这部分占用。但是集团确实有困难,如果它有钱早就已经还了”,SST中农一位独立董事也这样对本报记者表示。
    SST中农一位有新华信托背景的董事对本报记者表示,中垦集团曾以正式文件对SST中农子公司华垦国际承诺,如果华垦国际为中垦集团下属企业担保代偿,将由中垦集团负责解决本息偿还。这位人士表示,他获得这份文件后,在SST中农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我把文件拿到会上核实,中垦集团方面的几个高管都在,问他们有没有发过这个文件,他们承认发过。股东大会有会议记录,对文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过查阅公告,本报记者在SST中农2006年一季报中发现有类似说法。其一季报登载的重要提示指出,董事戴向东、毕文军、章恒埃无法保证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之一是中垦集团曾向华垦国际出具过承诺,承诺一旦华垦国际为其附属公司进行担保项下的代偿,中垦集团将负责解决相关本息偿还工作,中垦集团致华垦国际的《关于对我公司出具的2001年1月15日函予以确认的函》确认了相关事实。
    如果大股东当初确实答应代为偿还,是否应该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之后补足华垦国际承担的其余款项?事件的走向将取决于法律。
    对此,新破产法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与重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认为,这要看中垦集团所作承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要看其“负责解决本息偿还”是何含义。如果其承诺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性质,中垦集团相当于其下属企业的保证人,那么这些关联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对华垦国际还不了的那部分债,中垦集团肯定是要承担偿还责任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文件的法律性质有争议,对‘负责解决本息偿还’的含义解释不一,一方认为属于保证,另一方认为不属于保证,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我们目前未见到中垦集团所签署的文件到底是何内容的情况下,只能说,如果给债权人华垦国际发出了一个相当于保证的文书,出具方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一山难容二虎
    对于需要2/3表决权的事项,征集投票权或许能够奏效,但对于需要3/4表决权的事项而言,中垦集团或新华信托也许永远都不可能征集到75%的赞成票
    SST中农何去何从,网上流传一个段子:“某君问,‘上帝啊,SST中农什么时候能好起来啊?’上帝哭了。”
    SST中农大股东和二股东的分歧不仅仅体现在清欠的停滞,从要求新华信托披露持股实际控制人到总经理聘任,再到修改章程,争议处处,僵局不断。双方制肘导致公司总经理人选缺位一年半之久,至今也没有眉目。
    而根据SST中农章程,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这使得双方制衡轻而易举。
    正因如此,中垦集团动了修改章程的念头,其中一条重要的修改之处就是: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SST中农2006年10月27日的董事会上,新华信托背景的三位董事对修改章程议案投了弃权票,理由是:章程修改涉及公司风险控制机制之重大改变,改变后将直接削弱中小股东对公司之影响力,大大增加第一大股东权力。在2006年12月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于修改章程的议案,中垦集团投出10010万股赞成票,新华信托则投出7105万股反对票,表决结果显示,赞成比例为58.5%,未超过参会股东代表股份的3/4,议案未获通过。
    SST中农一位独立董事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权的3/4通过是历史遗留的,并非新华信托进来后才如此。
    资本市场一位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专家建议,对一些表决事项,大股东或二股东可与其他股东联合投票,这样有助于通过决议;如果具体操作有困难,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征集投票权。
    对于需要2/3表决权的事项,征集投票权或许能够奏效,但对于需要3/4表决权的事项而言,中垦集团或新华信托也许永远都不可能征集到75%的赞成票。查阅SST中农2006年三季报可以发现,截至2006年9月30日,SST中农总股本为25220万股,新华信托持有7105万股,占28%。这就意味着,即使中垦集团征集到所有的投票权,也只能代表72%的表决权;而对于新华信托而言,想征集到超过75%的表决权更是难上加难。在SST中农目前的股权结构下,两虎相争使得公司发展陷入僵局,这对谁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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