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胡平西在赴京参加全国“两会”前夕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据了解,胡平西代表此次参会将提交三份议案,分别为关于加快存款保险立法工作,建立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议案;关于加快制定《银行卡条例》,规范银行卡市场的议案。
为何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工作?胡平西指出,一方面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宏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革为标志的银行业法人治理架构以及法律、会计等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另一方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重大。胡平西认为:首先,存款保险可以减轻国家对金融风险处置的财政负担,改变国家对金融风险“大包大揽”的现象;其次,存款保险可以通过差别费率设计,激励存款人、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约束,有助于强化市场风险意识,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再次,存款保险机构为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支出,将会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实施监控,有助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最后,当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风险,则可以根据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安排及时办理接管处置或破产清算等事宜,改变目前行政接管的单一机制。
为此,胡平西建议,可以加快制定和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并在适当的时候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制定《存款保险法》,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体系。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胡平西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成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明确其职责定位并对其业务活动依法进行审慎性监管。建议由政府主导成立一个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专业性存款保险机构。二是实施强制存款保险制度,防止出现逆向选择。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这往往也被认为是存款保险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和防止出现逆向选择的角度出发,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实行强制性投保制度,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同时立法还应当对存款保险范围做出法律界定,即只对投保金融机构的定期和活期储蓄、支票及退休金等账户存款实施保险覆盖,对银行间存款、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存款等排除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外。三是实施限额赔付,防止道德风险。对存款实行限额赔偿,可以减少存款人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过度依赖,促使存款人不断强化金融风险意识,减少存款决策的盲目性。四是实行风险挂钩的差别保险费率,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鉴于目前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自身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潜在风险差别较大,存款保险机构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投保金融机构确立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次,从而有效激励投保金融机构积极改善自身的资产质量,降低保费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五是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必要的监督检查权,并有权根据法定情形调整投保金融机构的费率标准,将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及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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