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国委员长11日向大会作的报告,让我们全面、系统地了解了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所做的工作和明年的安排。从他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了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我们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最主要的工作和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立法、监督。可以说,立法权和监督权,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的立身之本。这些年来,我们看到,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在立法方面作出了突出的成绩;以监督法的正式实施为标志,2007年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也必将以一个崭新的面貌出现在全国各族人民面前。
监督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就是说,这部法律是专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因此,其监督权也有一定的范围约束。
比如,该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
以上规定使得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同级“一府两院”相关领导人员的级别,只能到达副职,这让一部分人产生了疑惑。
事实上,这样的规定,是有依据的。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并不仅仅限于这部监督法。各级人民政府的正职,是由全体代表开大会选出的,如果撤销其职务,理应由全体代表开会作出相关决定。
这方面,宪法规定得很清楚。
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101条为各级代表大会撤销同级“一府两院”领导的职务,设定了相同的职权。
所以,监督法和宪法,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设定了一个完整的架构。
这些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功不可没。与此同时,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面,尚待他们作出更大的努力。
3月11日上午,本次人大会议安排部分代表接受记者集体采访。有记者在现场发问时指出,从近几年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由人民代表提出来的腐败官员比较少,甚至是没有。这样的问题,值得人大代表深思。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出,立法、监督责任重大,衷心希望更多的代表不但在立法的时候硬起来,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也硬起来。(12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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