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捐款100万元,最后还要交税近60万元!这样做善事,问你干不干?!”在审议企业所得税 法草案的小组讨论上,全国人大代表、茂名市工商联会长倪乐表示,其实很多企业家是很有爱心的,但因为捐了钱还要扣税,所以很多人都怕了。
我们知道,财富分配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次分配是追求市场规律、追求经济效益;第二次分配是追求法律、追求公平;第三次分配则是承担社会责任,而“慈善事业机制”就被称为“第三次分配”机制。成思危副委员长曾表示:“第三次分配要讲社会责任,富人们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
但是,我国第三次分配状况堪忧。美国的捐赠款每年都在2000亿到3000亿美元之间,个别年份高的达到60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 约4.8万亿)。而在中国,从民政部的统计看,2005年民政部部门直接接受社会捐赠30亿,加上其他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款,共约60多亿。我国每年的捐赠款只相当于美国的1/400,差别非常悬殊。
慈善事业落后与我国的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首先,我国对公益事业的界定范围太小。《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如下捐赠才属于我国税法认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涵盖范围内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扣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是对捐赠方式限制得过于严格。在我国,直接向捐赠对象进行捐赠,不能享受任何税收减免,而必须通过我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能享有税收减免的资格。
另外一个问题是,捐赠程序规定非常严格,税收减免手续非常烦琐。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曾经介绍说,他以个人名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元,为了拿回捐款的税收抵扣50元,先后经历了10道手续,花了两个月的时间。面对这样复杂而低效率的减免程序,许多人只能望而却步。
而在国外,许多国家实行的是税前全免,有的国家是按照30%减免,有的国家按照50%减免,美国1969年的税法沿用至今,对于企业捐赠的免税比例是11%,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只有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才准予税收减免,导致企业捐赠越多纳税越多,严重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以大幅度的税收减免来鼓励慈善,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2005年1月7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行政令成立两党税改顾问团,对税收改革建议。其中一项建议就是:在充分认识慈善捐助在美国社会中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为慈善捐助提供更加优厚的税收政策,鼓励慈善捐助,简化捐助扣除程序并降低适用标准,使所有捐助者平等、便捷地享受到税收优惠。
慈善事业的兴衰,不仅反映出第三次分配的实际状况,也反映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作为一个有着乐善好施传统的文明大国,我国应该在税收及财政政策 上对慈善事业有所倾斜,通过对慈善捐赠减免税收,唤起更多人的爱心,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期待《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能够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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