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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重经济犯罪仍适用死刑

  3月13日下午3时,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正式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开展复核工作的?怎样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借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两高工作报告之机,记者就上述问题连线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是否会大幅度减少死刑?

  这位负责人表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就是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他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措施,一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三是要运用好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的执行。四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针对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明确指出,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是人民法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方针。

  他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论是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其他犯罪案件,其死刑适用的标准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这位负责人表示。

  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

  “冤错案件之所以最终铸成,与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存在疏漏有关。”这位负责人说,“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是人民法院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复核死刑案件,要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每一名法官都要阅卷,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原则上都应当提讯被告人。在证据审查方面,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和存疑证据。在死刑案件核准中,要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说到底,还是人的因素所致。”这位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刑事法官的责任意识,培育刑事法官良好的职业素养,提高刑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同各中、高级法院一起,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一、二审死刑案件审理质量,确保报请核准的每一件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报告解读·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 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再犯罪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2006年,为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一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4056件,诉讼标的额27.1亿元。其中,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5751件,商标侵权案件2378件,专利侵权案件322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88件。

  “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经历住了入世及其后过渡期的考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

  不少代表和委员注意到,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个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报告解读·数字

  109个“司法蛀虫”被究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3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去年全国法院加大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的力度,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92人,其中,对109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处825名县处级以上官员

  肖扬说,2006年,人民法院共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25人,地厅级92人,省部级9人。

  涉外、涉港澳台案上升16.39

  %肖扬通报,各级人民法院去年加强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共审结此类案件23313件,同比上升16.39%。

  报告解读·民诉

  诉讼调解“和为贵”防止“民转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司法原则,以定纷止争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纠纷案件1159437件;审结权属、侵权纠纷案件986082件;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79637件,诉讼标的额31.89亿元。

  代表们注意到肖扬在报告中提到的一组数据: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中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率达到55.06%。

  肖扬在报告中介绍,根据社会转型期民事案件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全国人大代表李道民说,人民法院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辩法析理的宣传员,能够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解决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则表示,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

  最高法:承诺不杀是遣返赖昌星必要条件

  针对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对赖昌星一案进展情况的关注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13日做客新华网回答网民提问时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今年2月13日,中纪委副书记干以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赖昌星回国会受虐待”毫无根据,我国已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外交部发言人也在当天重申,在遣返赖昌星问题上,中国的立场没有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包括加拿大,废除了死刑。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遣返要求就会被拒绝。

  这位发言人表示,我国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作出承诺,实现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

  “与不作承诺,放弃遣返相比较,我们作出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这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作法。”这位发言人说,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正确选择。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厦门“远华”走私案是1949年以来我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作为此案的主要嫌犯,赖昌星于1999年案发后举家逃往加拿大。他利用加拿大法律,提出难民申请,在加拿大一“赖”就是7年多。

  整治商业贿赂 去年立案9582件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挥查办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在药品注册、审批中收受贿赂和严重渎职等重大案件,对45件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列举的这些数据,显示了中国检察机关对于整治商业贿赂这一“痼疾”的信心和决心。除医药购销领域,各类检察机关还将“反腐利剑”直指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商业贿赂“高发区”,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把一批以权谋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斩于马下”。

  商业贿赂已成公害

  “商业贿赂的本质就是贿赂,它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常常披着正常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分析说,“我国目前商业贿赂呈现出渗透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比例高;带有明显的行业和领域特性;发生在经营活动中,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隐蔽性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等特点。”

  “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体制变换过程中,任何国家都有一段商业贿赂的高发期,都需要一个治理的过程。”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说,中国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或单位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县处级以上逾千人涉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表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承担着依法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依法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等基本职责。

  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采取挂牌督办、异地交办等方式,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在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中,大案5316件,县处级以上商业贿赂犯罪要案1238人。

  追逃 布下“天罗地网”

  1670人 “围剿”人数翻番

  “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翻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句反映检察机关具体追逃工作的文字背后,是检察干警跨越省区和国界,千里追逃的缩影。

  据统计,2004年检察机关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14人,2005年抓获703人。“2006年居然比2005年翻了一番还多。”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对检察机关的追逃工作表示赞叹。

  分析“外逃贪官”特点

  抓捕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是追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负责人分析了“外逃贪官”的特点:———潜逃出境犯罪嫌疑人,过去大多是一般工作人员,现在处级、厅级干部增多。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兼金温铁路温州段建设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100多万元后,举家逃往美国。

  ———潜逃境外发案领域,从过去金融系统、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比重较大,逐步向银行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发展。

  ———潜逃出境携款数额,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

  ———潜逃时机,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出逃,发展到有预谋出逃。

  建立“全方位围剿”体系

  为了加强反贪污贿赂国际司法合作。2006年10月,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13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这一国际组织的成立,为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

  “我国要建立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围剿’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协作,并且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说。

  ———对发现可能外逃的人员,检察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前拟定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通过公安机关对外逃或可能外逃以及潜回国内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边境控制、上网追逃、全国通缉等措施张开缉捕大网。

  ———对发现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确切去向的,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利用国际警务、检务、司法合作渠道进行缉捕。

  ———加强对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与情报交流,以有效地防止和查证腐败犯罪资产的转移。目前我国已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了固定联系机制。(新华社)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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