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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7年3月15日下午联合搜狐网在北京召开“消费和谐与企业社会责任高层论坛”,并同时推出中国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利益良好企业社会责任导则》。以下是现场的报道:
吴景明(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大家下午好,感谢主办单位给我发言的机会。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个问题太多,在这里我把范围扩大,少谈一些法律问题。在1月25日,国家统计局就发布了令国人振奋的消息,2006年GDP增长10.7%,国内生产总值为历史新高,同时预测2007年经济发展态势仍然是看好的。
在我们这样大好形势欢欣鼓舞的同时,在国际上有另一个声音,那就是中国的经济高增长势头还能维持多久,这种疑问频繁被国际媒体所提及,虽然没有人直接断言说中国经济可能崩溃,但是国外经济学家都善意地建议,中国的经济增长必须改变。统计数字来看,过去一年,社会资产投资占GDP比重有52.5%,这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史上是从来没有的。世界各国特别是各个发达国家,认为21世纪的经济是以消费者为主导,国内消费者的消费是一国经济健康发展最可靠的力量。所以在本世纪,谁真正掌握了本国的消费品,谁就掌握了国家经济安全、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金钥匙和主动权,以美国为例,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每年12万亿美金的国内生产总值主要靠的是国内消费者的消费。据美国商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美国国内消费者的消费对其经济增长贡献度一直维持在75%左右。
而我国从2006年来看,消费者的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度只有31.5%,对于这样所以美国的立法,判例和行政措施都不遗余力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所以才会出现1999年7月9日洛杉矶法院一个石破天惊的判决,这个判决判决美国最大的汽车公司就是通用汽车公司赔偿美国受害的消费者安德森女士49亿美金。美国通用汽车他在设计过程中有缺陷,专家建议这个车如果发生追尾,会造成油箱爆炸,建议建立严格的召回制度,美国通用汽车搞了两个议题,如果召回,多增加多少成本,如果不召回,发生事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一辆车平均多少成本,最后是4.4美金,就差两美金,最后决策层决定不召回。如果发生损害,甚至死亡,主动理赔,会降低成本。
不巧的是在一个圣诞夜安德森在停车过程中,一个醉汉撞了,当场爆炸,六人严重烧伤,当时安德森投诉到法院,这种明知造成损害,却不召回,一律按照欺诈罪,赔偿团的判决结果,给安德森一家1.79亿美金,加起来接近49亿美金。这个判案给美国消费者一个信息,作为消费者尽管放心消费,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只有消费者充分消费了,美国的经济才会发展。美国才会永远保持自己的经济龙头老大的地位,他才有穷兵黩武的地位。
我国对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它的重要性认识上,在朱镕基经济时期,从1996年到1998年两年半时期,曾经六次下发存款利息率,同时开征利息税,目的就是把老百姓把存款逼出来进行消费,释放消费潜能。由于我国的政策一直以来是刺激消费,保护消费不足,没有从积极和消极,直接和间接角度保护消费者,因此造就有消费能力的消费群体和有消费能力没有消费信心的消费群体。要保证我国经济有20年、3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稳定增长,必须把消费推向前台。要真正实现增长模式的转变,必须从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这关系到社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共同的责任,我们企业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单单是法律上的保护,同时也是民族复兴,国家崛起,人民富足的重要使命。没有健康和终身释放的国内消费能力,国家不会发达,没有强大的国家,就没有强大的企业和成功的企业。
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应履行的众多职责的核心。这里保护应理解为狭义的,片面的,对个体受害者事后保护,应该从更广义上去诠释他。包括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也包括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的方方面面。从直接和积极角度来讲,现在企业的利润已经完全不是原始资本积累时期,那时的企业是靠对外的殖民掠夺和奴役,对内靠残酷剥削和压榨获取利润。作为当今消费者运动,经营者主动积极投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是最显著的特征。一位聪明的企业家已经意识到消费者的呼声、言论和行为不仅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生存。今天企业已经感受到了来自消费者的切实压力,对消费者呼声的压力再也不敢漠视了。由于实践的教训,充分认识到和消费者积极合作,才会得到更多消费者以钞票作为选票的,才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企业不能把消费者作为单纯的获取暴利的对象,应该把消费者作为获取利润的源泉,从坚决保护来讲,企业从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积极主动从事社会慈善活动,我国企业如果都能做到这点,就能够真正实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能够汇集大多数人。使穷人实现脱贫,协助国家和政府完成让没有消费能力的人具有消费能力,扩大消费群体。一方面为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为企业自己积累利润,开辟源泉。所以企业应该按照本次会议发布的《导则》那样去执行。
第二,积极筹备好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就要注意增加劳动者工资。现在富人太富太少,穷人太穷太多,在本次人代会上,温总理也不会提出让普通老百姓都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提法。多年来普通劳动者工资增长幅度既没有实现和GDP的同步增长,也没有实现和企业利润的同步增长。西方国家二战后经验已经证明实现劳动者利益和资本利益同步增长不以牺牲劳动者利益,社会生产的产品必须同时生产出消费者的市场,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不相应提高,部分产品的价值无法再实现,简单再生产难以维系。相反在生产率水平提高的同时,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等于产品市场扩大。
国家想不富都很难。但可怕的是当下提高工资危险的论调在学者观点中很流行,理由就是劳动力成本一旦上升,企业利润受到影响,甚至破产,最终减少农民工的就业机会,这点是否正确,以日本为例。日本在1960年人均GDP是3.95美元,1961年实现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到后来人均17420万美元,一下子超过美国。经过20几年改革开放,我们还是在全力奔向小康。企业不应该一面以劳动者低工资保证经营者低成本,增加劳动者工资是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具有深刻意义的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第三,提高本企业劳动者的保障。刺激消费能力之所以一直不能奏效。后顾之忧,就是子女教育、养老、医疗、购房基本问题没有解决的话,谁也不敢乱花钱。所以企业在内部建立好完善的保障制度,协助国家解决消费者后顾之忧,同样会释放消费者的消费能量,也对自己利润提供者创造更多的条件。从法律角度来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对消费者的效益的保护。而在法律之外的保护才是积极的保护。企业社会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是最重要的积极保护。
综上所述的观点,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消费者保护并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比狭义的依照消费者权益法对消费者保护当然有更深刻的内涵,更丰富的内容和更深远的意义。所以我很赞赏中消协给我的命题,在这个命题下做了文章,尽管很粗糙,但是也反映了我的一点心声。最后要说的是中国消费者能消费和放心消费的今天和明天,就是我们国家和所有企业及企业家辉煌的未来。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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