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童贝
    3月14日,本报《S*ST丹江股权蹊跷拍卖》刊登后,15日,该公司重组事项有关人士站出来谈了他们的看法,称拍卖征得了质权人同意。
    然而,看一下恒丰纸业和S*ST丹江2007年1月1日到27日的公告,怎么也看不出“同意”两字。S*ST丹江5310万股股权是在2007年1月9日进行了拍卖。股权拍卖完成后的1月18日,恒丰纸业却公告称:鉴于存在S*ST丹江不能按时还贷的风险,至2006年末,恒丰纸业的控股公司与丹江的控股股东牡丹江水泥集团签定《股权质押合同》,取得所持S*ST丹江5310万股股权,并已经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登记手续完成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为止。恒丰纸业的公告只字未提解除质押。如果说恒丰集团事先同意,那么恒丰纸业的公告又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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