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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丹江股权拍卖质权人事先同意吗?

    □本报记者 童贝

    3月14日,本报《S*ST丹江股权蹊跷拍卖》刊登后,15日,该公司重组事项有关人士站出来谈了他们的看法,称拍卖征得了质权人同意。

公司聘请的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话:牡丹江水泥集团持有的S*ST丹江11987.91万股中,5310万股股份确实已质押给恒丰集团并办理了质押手续,但这并不改变该股权的所有权权属,是可以拍卖的,只不过在拍卖前需征得质权人———恒丰集团同意。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也是在收到了恒丰集团对质押股权进行拍卖的同意函后才委托拍卖公司组织拍卖的,不存在任何程序上的问题。

    然而,看一下恒丰纸业S*ST丹江2007年1月1日到27日的公告,怎么也看不出“同意”两字。S*ST丹江5310万股股权是在2007年1月9日进行了拍卖。股权拍卖完成后的1月18日,恒丰纸业却公告称:鉴于存在S*ST丹江不能按时还贷的风险,至2006年末,恒丰纸业的控股公司与丹江的控股股东牡丹江水泥集团签定《股权质押合同》,取得所持S*ST丹江5310万股股权,并已经完成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登记手续完成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为止。恒丰纸业的公告只字未提解除质押。如果说恒丰集团事先同意,那么恒丰纸业的公告又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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