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并称自己是“替罪羊”
昨天,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因不服一审判决,健力宝原董事长张海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据张海代理律师透露,在这份上诉状中,张海列了10条意见,其中很大一部分意见矛头直指张海原来的合作伙伴、现任健力宝董事长叶红汉,认为自己是“替罪羊”。
昨晚,针对张海在上诉状所指,叶红汉向本报记者表示,“法院自有法院的公正判决”,近期集团对外会有一些说明出来。
矛头指向叶红汉
今年2月12日,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海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张海职务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1亿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947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张海上诉状称,佛山中院一审判决把正天公司的责任转换成了股东责任,把部分股东的责任转换成张海个人的责任,导致的结果是“只追究正天公司股东而不追究正天公司和正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追究张海一个股东而不追究其他股东”。
根据此前的媒体报道,2002年,张海、祝维沙、叶红汉以正天公司名义收购了健力宝集团75%股权,三人在正天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0%、28%和32%.三人中,叶红汉未真正出资,主要出资人为祝维沙,这部分出资被视作正天公司对祝维沙的借款,张海本人也曾拆借部分资金用于收购。
张海在上诉状中表示,叶红汉于2004年11月将正天等公司的股权卖给李志达的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转让价款包括5000万元现款、转移拖欠健力宝集团的2500万元债务、用一元钱买走宏鸣地产。祝维沙、叶红汉二人最终从股权转让中分别获利1亿元,张海则以1元钱的名义价格将自身股权连带相关债务出手。
“如果张海是用侵占和挪用健力宝集团的资产购买股权,叶红汉获得上亿元卖股权的收入就是赃款!”上诉状将矛头直指叶红汉。
指责法院未“追缴赃款下落”
另外,张海上诉状认为,原判决要追缴赃款却不追查赃款的流向和最终下落,事实上是保护赃款不被追缴而使叶红汉合法占有。同时,该上诉状还称,法院认定张海职务侵占和挪用总计2亿多元,但法院只追缴房产和几万元的存款,而不追查2亿多元赃款的最终下落,“目的是保护赃款不被追缴而使叶红汉合法占有”。
上诉状还认为,佛山中院把叶红汉获利的事实认定为张海犯罪的结果,并向张海追缴赃款。而此前,叶红汉曾是张海的合作伙伴。2005年9月,李志达将58.3%的健力宝集团股权转予叶红汉,叶红汉就此由昔日的二股东变身为健力宝集团大股东。而在2002年,健力宝股东祝维沙、张海都被捕入狱,当时惟有叶红汉独掌健力宝。因此,张海一直认为自己是“替罪羊”。
作者:张冰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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