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从下月开始,车险市场将执行新版车险行业条款,涉及主险和附加险共8个险种。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出行业条款有助于推动车险市场规范运行,未来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者。
    日前,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已正式获得保监会批准,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选择使用车险行业条款或自主开发车险条款,并可以在车险行业条款基础上开发补充性车险产品和其他特色车险产品。
    新版车险行业条款涵盖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和可选免赔额特约险等8个险种。新条款仍然为A、B、C三套,保障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和费率调节系数基本一致、略有差异。对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实务中易引起纠纷的内容,新条款在文字表述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使条款约定更为严谨和通俗易懂,既方便投保人理解,也便于各保险公司规范操作。新条款还对费率调节系数进行了简化和规范,实现了与交强险的进一步衔接,还原了费率调节系数反映消费者真实风险的真正作用。
    2006年7月1日,伴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和商业三者险两个险种的A、B、C三套行业商业车险产品。但附加险条款当时并未统一。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使得各公司开始在附加险上做文章,附加险种类从原来的十多种增至20余种,包括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等创新险种,而名目繁多的附加险条款规定和费率差距很大。更重要的是,甚嚣尘上的手续费竞争不仅令监管层头痛不已,也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监管层无疑是希望借此减少车险市场的价格战,改变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局面。”业内人士说。
    保监会有关人士称,“新条款增强了车险价格、保障范围和实务操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减少通过片面宣传产品差异而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减少理赔纠纷”,“新条款的制定使主要车险产品基本一致,今后,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将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和主旋律,消费者将享受更为优质、全面的服务和更为合理的价格。”
    与此同时,车险行业条款与各保险公司的个性化产品并不矛盾,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自主开发车险行业条款以外的其他产品、服务性产品和特色产品。消费者将面对更为丰富的车险产品和更多的选择,实现保障的充分性和差异化。
    保险监管部门下一步将以车险行业条款的推出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监督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行业产品,对于违规降费、滥用费率调节系数、误导消费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车险行业条款的顺利实施,引导车险市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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