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陆星兆
    在上周末颁布的新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监管部门根据业务种类对期货公司业务实行分类监管,并且在业务范围上允许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上海某期货公司高层表示,期货的自营业务是个雷区,就算开放了,期货公司也不会考虑参与。他分析说,首先,期货市场主要是个风险管理市场,用来分散现货风险,期货自营作为期货公司长期投资的选择并不太合适。其次,不同于券商的股票自营业务,期货自营的风险太大。期货公司资产实力普遍偏弱,无法承受自营业务的高风险,“自营只怕有十个公司也得给亏进去”。
    另一期货公司老总也表示,“从维系客户的角度出发,期货公司不应该从事自营业务。”他认为,期货公司如果开展自营业务,则有可能导致和客户发生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和客户的交易指令,究竟谁先下达?其二,如果两者是对手交易,那么期货公司又如何处理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三,在代理过程中,期货公司清楚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而客户却难以知道公司的底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公平公正又如何做到?
    据悉,期货公司长期来一直对期货自营非常避讳。2004年,四川嘉陵期货因涉嫌违规期货自营导致亏空,铤而走险挪用客户保证金终至案发。此后,期货公司对期货自营唯恐避之不及。因此,本次《条例》禁止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对期货公司的影响并不算大。
    不过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自营业务也有利于期货行业的发展,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建议监管层考虑针对性的开放。“从海外市场经验来看,国际衍生品交易所的做市商实际就是期货公司的自营活动,他们的自营和我们说的自营有很大差异,他们更偏向于做对冲套利、或者抢帽子的短线交易,这类交易既控制了风险,又为市场提供了充足的流动性。”一业内专家表示,“从我国金融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考虑,还是需要培养一批有实力的做市商,为以后的期权类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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