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平
据昨天的 《中国青年报》报道,高敬德经过调查,以实名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自己被假药所害及上海市一些医院销售假药的情况。随后,上海市药监局对销售假药单位作出没收假药及非法所得的处罚。
高敬德的遭遇是一面镜子。药监局对于高敬德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本来应该欢迎才对,因为他可以帮助药监系统更快地发现问题,避免假药造成更大面积的危害。然而,他面对的却是冷漠,药监部门甚至不愿对销售假药的医院作出相应的处罚。这种情况既显得匪夷所思,也让人非常寒心。
近来,药监局系统的腐败问题一直广为公众所关注。毕竟,医疗问题牵涉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这一至关重要的部门一旦出现漏洞,后果不堪设想。恰恰是这个系统,出现了最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而美国FDA仅受理了148种,巨大差距背后是无尽的权钱交易。中央对郑筱萸的定性是:“郑筱萸等人的案件是一起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从举报人药监局被打的情况来看,这种渎职的情况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还要严重,还要普遍。
不仅药监系统,目前许多领域存在的渎职行为往往都与利益因素相连。他们或对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或对这类行为以罚代法牟取私利。药监部门如此忌恨举报人也很可能与利益因素有关。这种腐败现象由来已久。早在唐朝的时候,我国《唐律》就对官员因利益因素的渎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流役。”
如何把公务员与个人私利隔离开来,对于我们是一大难题。执法者或监管者通过手中权力牟取部门或个人私利,在西方发达国家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他们的公务员一旦出现哪怕一次这种情况,不仅终身饭碗丢失,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判终身监禁。而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处罚相对温和,如果公务员行为“轻微”,可能被“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了之。
举报人在药监局被打是一个醒目的信号,它告诉我们,公职人员的渎职现象已经到了非严厉整治不可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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