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商文
    针对昨天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人士表示,信息管理平台在基金销售业务中所扮演的角色绝非只是一个简单的业务支持平台。
    明确销售机构准入条件
    《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有关人士表示,新成立的基金销售机构若不能按照既定标准建设信息管理平台,或者已具备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实施更新改造,将无法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或被实施“边缘化”政策。
    而在持续监管层面上,《管理规定》也将为日后基金销售机构的现场检查提供更多的依据和操作手段。
    规范基金销售业务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对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安全监控成为信息管理平台需要实现的一个重要目标,《管理规定》为此设计了一个三层体系的监控构架:第一个层次由基金投资人自己监控,《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前台业务系统必须允许基金投资人对自己的交易和资金划付进行明细查询;第二个层次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后台管理系统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几类对账作业;第三个层次由监管机构实施外部监控,即通过接收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报送的信息流、资金流信息,进行账面和实际金额的对比分析。
    针对目前基金首发和持续营销中一线销售人员随意给予费率折扣,导致恶性竞争的问题,《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前台业务系统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同时又在第十九条规定了后台管理系统应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
    而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的运用,将提高基金营销的针对性并加强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管理。同时,规范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和管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对销售人员监督和投诉的渠道也成为《管理规定》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提供清晰监管依据
    针对目前没有建立为监管机构提供必要监管信息的通道,导致监管机构掌握基金销售动态十分有限的情况,有关人士指出,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将为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和监控基金销售业务动态增加了一个可靠的信息来源,并将实现对销售渠道的有效监控。
    除了前述的销售信息流、资金流信息的报送,《管理规定》在第五章中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还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涉及销售适用性、反洗钱、内部监察稽核和财务、经营状况等几方面的信息。
    保障信息管理平台安全性
    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指导文件,《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中对信息管理平台的软件、硬件、网络的管理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信息管理平台提出了业务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存储的要求,第二十八条则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保障信息管理平台的安全。
    《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提出了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将系统集成、应用开发、运营维护等专业服务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商,为一些缺乏内部技术力量或对成本比较敏感的基金销售机构留出了外包信息管理平台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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