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孟坚
    广州市最近尝试允许以单位自建房的方式来缓解市场供需矛盾,以解决部分人群住房困难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允许单位自建房的初衷是好的,也简便易行,但在具体操作中也许会碰到一些棘手问题,并会带来新的不公平。
    单位自建房的定位为经济适用房,土地性质相当于政府划拨,所面向的人群为某些单位职工中住房困难的群体。目前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大致有这样几块: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政府税费和开发商利润。单位自建房这种“自产自销”的住房建设模式可降低房价的主要原因在于,土地成本和政府税费有可能降至最低甚至为零,开发商利润也被剥离干净,余下的就只有建安成本了。然而,这种降低房价的方法是有代价的。
    首先,能够自建房的单位一是要有地,二是要有资金。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单位应该是比较“强势”的,这有可能带来新的不公平。因为,这对那些“弱势”单位的职工是一种不公。按照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城市土地均属国有,并不是谁是现在的土地使用者谁就有支配土地权。如果各个单位都可以画地为牢,想盖房就盖房,那么可以预见的是,一部分城市土地将被这些“单位”开发,地方政府将难以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充分的住房保障。
    其次,单位建房卖给职工的房价构成中,应该不含市政配套(水、电、气、道路)和生活设施配套(学校、医院、商业)建设等原来由政府财政投入的费用。这对其他不能由单位建房的人来说是一种不公平。此外,单位自建房的价格肯定会比商品房价格低很多。那么,单位房子建好后卖谁不卖谁也是个问题。
    分析人士指出,单位自建房实质上是过去福利分房的一种“变种”。以往的福利分房以及后来进行的房改,实际上是对单位职工多年来低工资的一种“实物”补贴,而房改最大的目的就是要取消这种“实物工资”,将“暗补”变“明补”。
    上世纪末,住房制度改革不仅让许多城市居民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愿望,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了生产要素——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单位不再给员工分房后,省去了企业办社会的许多烦恼,也为企业的产权改革和兼并重组留出了空间。因此,从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角度来看,单位自建房不是一个好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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