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 立法问计于民
公开征求意见4月25日截止,本报5版全文刊登《就业促进法(草案)》
本报讯 记者李方、张牧涵报道: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办公厅要求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各界群众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或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
招聘员工不得就业歧视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各种“就业歧视”等阻碍公平就业的现象,如性别歧视(不招女性)、年龄歧视(35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相貌)、健康歧视(乙肝等病毒携带)、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等问题,草案第五条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职业中介禁止非法牟利
针对社会上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坑骗求职者,并收取高额中介费的现象,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牟取不正当利益。”
草案还对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城乡和区域就业政策
针对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和城市下岗人员素质偏低的现象,为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
·谢国忠:把股票分给百姓 |
·苏小和 |经济学家距政府太近很危险 |
·徐昌生 |是谁害了规划局长? |
·文贯中 |农民为什么比城里人穷? |
·王东京 |为保八争来吵去意义不大 |
·童大焕 |免费医疗是个乌托邦 |
·卢德之 |企业家正成长 没有被教坏 |
·郑风田 |全球化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 |
·曹建海 |中国经济深陷高房价死局 |
·叶楚华 |中国敞开肚皮吃美国债没错 |
热点标签:杭萧钢构 蓝筹股 年报 内参 黑马 潜力股 个股 牛股 大盘 赚钱 庄家 操盘手 散户 板块 私募 利好 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