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江苏 媒体从业者)
3月27日《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通知,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83.66元计算。
同一天的《海南经济报》报道,因在网上转帖“浙江康力元投资集团与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等保持着不正常的关系”网文,而被海南检方批捕的张志坚,目前已被取保候审,失去了11个月人身自由的张志坚渴望法律能够还自己一个清白。
不知道张志坚看到《检察日报》的这条新闻,会不会这样感叹:我一天的人身自由,难道仅仅是83.66元所能补偿的?其实这也是我们共同的疑问:我们最可宝贵的自由,难道就值83.66元一天?
不错,《国家赔偿法》已经给我们的自由定了价格。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作出这样的追问:国家赔偿的终极意义是什么?如此低廉甚至有些屈辱的“自由定价”真能弥补当事人身心所受的伤害?
国家赔偿不仅应该有所区别地弥补当事人在失去自由阶段所受的经济损失,更核心的价值在于给司法失误受害者的身心伤害提供一个有尊严的安慰。经济损失固然不能拿“全国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日平均工资”给予一刀切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国家赔偿不能忽视受害者被剥夺的自由。但从现在来看,人的自由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样的国家赔偿,谁又能说体现了对一个人最起码的尊重?
曾经不止一次地看到过这样的新闻:某某人蒙冤入狱多少年,然后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他们试图为自己的自由讨回一个有尊严的赔偿,但这些索赔无一例外地以失败告终。这样的现状,不能不说是一个以法治社会为目标的国家的悲哀,虽然不少有识之士早就呼吁国家赔偿应该效仿国外立法经验纳入“精神赔偿与后续赔偿”这一部分,但这些呼声却从来都没有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当有那么一天,国家赔偿不再忽视人的自由价值,受害人可以就自己被错误剥夺的自由与国家讨价还价,我们才可以这么说,中国在迈向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又前行了一步。
[稿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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