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的法律,政府征用私人土地或是授权开发商征用私人土地的权力叫做“国家征用权”。美国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充作公用。”这条法则有两大要素,一是“公用”,二是“合理补偿”。
国家征用权是各方利益不断平衡的一个焦点,有关诉讼层出不穷,美国最高法院隔时受理一些案件,澄清或修正有关内容。2005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凯龙诉新伦敦市(下称“新伦敦”),得出了新的论断,即:为了“经济开发”,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公共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
案情简要如下:自1990年开始,新伦敦市经济持续滑坡,居民不断外迁,90年代末只有24000人,为历史最低。1998年,制药公司辉瑞在附近建一家工厂。市政府认为,开发商使用该地更好,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
新伦敦案共有九位原告,他们的15套住房被开发公司征收。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征收私人财产给私人开发商,“不得为可确定的一批人谋取利益”。新伦敦案中的多数大法官认为,这里不是某一个开发商要做一个楼盘赚钱,而是事关招商引资的大问题,是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的一部分。大法官们的逻辑推理可用下列等式表示: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和增加税收=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
新伦敦案的表决结果是5比4,自由派大法官以微弱多数定案。对于自由派大法官的意见,保守派大法官坚决表示反对。奥康纳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旗帜鲜明地指出,以“经济发展”的名义征用土地是反宪法。奥康纳大法官在“公用目的”之后斩断了逻辑链。按照她的推论,逻辑链应改为: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保护公共卫生或打破土地垄断=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
自由派大法官可能有点心为天下劳苦大众的思想。他们认为发展经济是硬道理。很奇怪,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自由派大法官主张政府要后退再后退;对于经济活动,他们主张政府向前进,生产长一寸。自由派大法官的理念是,政府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帮助弱势群体。但按他们在新伦敦案的判法,吃亏的一般是中产阶级。
不错,美国的国家征用权有两大先决条件,必须是“公用”,而且有“合理补偿”。但一旦政府可以征用,业主可以得到的保护已经十去五、六了。“合理补偿”实在难以确定,所以要死守第一道防线。自新伦敦判例以来,美国已有34个州制定法律或修改宪法,限制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
欧洲的法院不如美国法院强势,来诉讼的人也要少得多。但这并不说明欧洲的法治比美国差,也不说明欧洲的拆迁不讲规范。恰恰相反,欧洲许多国家的环保和拆迁状况远比美国的要好。比如,瑞士的苏黎士,其城市规划是全体市民公决后确定的,政府想改也难。追根溯源,欧洲征用土地少或许并不是因为那里的人重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可能他们喜欢保留老房子,而且好大喜功的人还较少———不是没有,只是较少,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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