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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移交将全面实施

  上海拟组建长江养老保险公司,承接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所管理的年金业务

  一份旨在规范数百亿元企业年金移交给商业机构管理运营的政府文件,目前已进入报批程序,不日将予公布。

  4月2日出版的最新一期《财经》杂志报道,这份文件暂定名为“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去年上海“社保案”曝光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便酝酿出台这一文件,至今已有半年之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官员透露,文件所指需要移交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运营及企业自行办理的存量企业年金。文件中,将明确地规定这部分存量年金移交商业机构管理运营的诸种细节和善后事宜的处理原则,包括审计、评估和存量年金转型的模式等。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年金账目审核、个人账户资料的梳理、安排移交程序等。待移交完毕后,大部分年金管理部门将进行撤并或转变职能。据悉,即将公布的“指导意见”,不但将具体规定基金移交前的审计和清算,还力图对基金出现损失的情况下的补偿原则做出规范。

  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于4月2日召开有关会议,文件将在会上征求各方意见,包括相关监管部门和各地年金管理机构,以便形成最终稿。“移交是目的,平稳是要求”,对于普遍关注的移交模式,目前考虑只规定大的原则,具体方案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地自主选择。这意味着继2004年辽宁省和2007年初深圳市成功移交年金后,旷日持久的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即将进入全面实施的实质性阶段。

  《财经》报道称,所谓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企业内部福利制度,在中国也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依据国家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截至去年底,我国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的企业年金规模已经达到900亿元左右。

  以往,各地纷纷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下属的事业单位,专门管理企业年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规定企业年金当与政府有关部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案”,无疑加速了中央决策层下决心推动年金移交的进程。当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34号文,再次强调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明确要求各地在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应于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但尽管已有明文,年金管理市场化的进步仍不显著,许多地方或观望,或拖延,或试图进行种种变通,存量年金移交的步伐迟滞不前。今年1月,在存量年金最多的上海市,甚至还试图筹建一个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这种做法显然与中央主管部门的主张不符。也许正因如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才紧锣密鼓筹备出台文件,意在推动存量年金移交的步伐。

  目前,由上海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上海几家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的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如上海国际集团、宝钢集团、太保集团等,拟共同出资5亿元,组建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在计划中,新公司将承接上海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所管理的年金业务。■

  (全文详见4月2日出版的2007年第7期《财经》“百亿年金大移交”)

  更多精彩内容请见 《财经》杂志网站

(责任编辑: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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