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称———两份合同均系可履行合同
日前,对于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杭萧钢构(行情,资讯)委托的律师机构———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对两份合同签订的主体、签订合同人员的资格、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审批等事项作出说明,认为两份合同均系可以履行的合同。
据悉,两份合同分别为《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虞军红称,签订合同的主体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虞军红称,买方或者发包方为中基公司,该公司持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发的商业登记证书,号码为34986959-000-12-06-09,住所地为香港SUITES 1011-1012 10/F TWD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而卖方或者承包方则为杭萧钢构,其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3300001011516(8/10),住所地为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虞军红称,为签订此次销售合同与施工合同,中基公司向杭萧钢构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钟育明签订两份合同,授权期限为2007年2月17日至2007年2月24日。钟育明于2007年2月17日签署了这两份合同,并加盖了中基公司的项目统筹部的印章。杭萧钢构董事长单银木也于2007年2月17日签署了合同,并加盖了杭萧钢构的印章。
虞军红称,此次销售合同编号为CIF-ZJHX-031B,主要内容为中基公司为了安哥拉公共住房一期项目约10.1696万套高层住宅,向杭萧钢构购买包括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墙体工程、门窗工程以及水电消防工程在内的工作需要的材料,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48.26亿元,并明确以人民币作为结算的货币。销售合同由合同书一份、附件五份组成,按照双方约定,销售合同适用香港法律。
而施工合同的编号为CIF-ZJHX-031A,主要内容为中基公司将安哥拉公共住房(A/B型)的配合设计及对设计范围内的工程量施工,发包给杭萧钢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95.75亿元,并明确以人民币作为结算的货币。施工合同由协议书一份、专用条款一份、附件九份组成,同样,按照双方约定,施工合同适用香港法律。
虞军红认为,销售合同与施工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没有根据香港现行有效法律,导致该销售合同和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存在。
虞军红还表示,经查,没有发现中基公司就该两份合同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审批。同时,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杭萧钢构具有进出口权和对外工程承包的资格,可以直接签订进出口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因此,销售合同和施工合同不会因为没有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而无效。
另外,虞军红还介绍,2007年3月22日,杭萧钢构已经收到注明合同号为CIF-ZJHX-031B项下的预付款人民币4994.5万元(收到款项为美元,按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价折算),款项经中国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确认,已经汇入杭萧钢构的银行帐户。
作者:袁立波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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